臺軍方昨日將最后一批軍法案件及犯人全部移交地方檢察署,其中包括備受兩岸關注的“林毅夫叛逃案”。香港《大公報》今日發(fā)表評論指出,接手該案的金門檢察署雖然維持軍方以往的做法,繼續(xù)通緝林毅夫,并非是認同軍方的作為和見解,只是一種“技術(shù)處理”。其“適切處置”的說法也令外界揣測,林案進入普通司法體系后也許會有轉(zhuǎn)機。
評論摘編如下:
去年臺灣陸軍下士洪仲丘在軍營遭虐待致死一案引發(fā)島內(nèi)各界對軍隊管理問題以及軍紀軍風的關注!傲⒎ㄔ骸币蚨蠓薷膶嵤┝顺^半個世紀的“軍事審判法”,明訂“在和平時期,軍人犯罪不再由軍事法庭審理,而交由普通司法體系處理”。昨天臺灣軍方把最后一批軍法案件及犯人全部移交地方檢察署,當中包括備受兩岸關注的“林毅夫叛逃案”。接手該案的金門檢察署雖然維持軍方以往的做法,繼續(xù)通緝林毅夫,但只是為了避免“法律空窗期”,今后將依法研究做出適切處置?梢姡痖T檢察署對林毅夫發(fā)出通緝令,并非是認同軍方的作為和見解,而只是一種“技術(shù)處理”。而其“適切處置”的說法也令外界揣測,林案進入普通司法體系后也許會有轉(zhuǎn)機。
多年來林毅夫“有家歸不得”的最大阻力就是來自臺灣軍方!皣啦俊鼻安块L高華柱曾以頭上烏紗作擔保,堅持嚴辦林案。如今林案回歸普通司法機構(gòu),應可擺脫軍方傳統(tǒng)的定見,以較客觀的司法角度來審視林案。盡管軍方日前表示,去年與“法務部”達成共識,林毅夫的“投敵犯行”屬于“連續(xù)犯”,犯罪追溯時效還未開始。不過,“共識”畢竟不是法律條文。如何審理林案,將考驗島內(nèi)司法體系的獨立、公正的精神。
林毅夫一生傳奇。他原名林正誼,年輕因積極投軍而成為軍方重點培養(yǎng)對象。1979年他擔任臺灣軍防最前線金門馬山連連長時,從金門泅水渡過臺灣海峽來到大陸。林毅夫后來說,臺灣與大陸分離是歷史悲劇,當時選擇以特殊的方式離開,不是不喜歡臺灣,而是認為臺灣人也是中國人,不僅學校是這樣教育,家里的祖先神主牌也是清楚寫?“我們是從大陸來的”。可見,林毅夫泅水登陸的舉動不過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特定時空背景之下的無奈之舉。
其實,就法論法,林毅夫“逃亡之舉”早在33年前就已完成,已經(jīng)超過法律上認定的20年追訴期,即使因為罪刑重大而延長5年,也是過了追訴期。至于臺灣軍方堅持認為兩岸軍事還未正式結(jié)束“敵對狀態(tài)”,因而主張林毅夫的“投敵”行為仍在持續(xù)、未過追訴期,也是說不通的。臺當局在1991年就廢止了“動員戡亂時期條款”,在法律上而言,大陸已不再是敵對地區(qū),林毅夫何來投“敵”罪?臺灣軍方的說法未免牽強。
30多年來,林毅夫都未能再踏足臺灣故鄉(xiāng),即使父親去世,也未能一盡孝道,在旁送終,這對他而言已經(jīng)是“重罰”了。當下兩岸關系已進入和平發(fā)展的鞏固期,兩岸軍事實際上亦不再是“敵對狀態(tài)”。臺灣方面不妨放寬肚量,展示人道主義精神,讓林毅夫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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