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家二次金改弊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徹底推翻了臺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的無罪見解,認定陳水扁向金融界索賄乃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職務上受賄,將陳水扁夫婦及相關人員以貪污罪判處重刑。
臺灣《聯合報》今日針對此事發(fā)表社論指出,在這段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決大轉彎,見解大轉折。兩個審級的見解,何者與多數司法人員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貼近一般民眾的常識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
社論摘編如下:
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期間,卻“以權生錢,將職務上行為作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金錢之支付”,“背棄民意,莫此為甚”。在論及吳淑珍時則說:“與企業(yè)主私相來往,操弄權勢,失所分際,且收受企業(yè)給款,億來億去……,一時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币陨辖允菎u內民眾透過審判共見的情狀,其實亦是周占春大體認定之事實;但周占春竟能判為無罪,今幸有二審予以匡正。
周占春的判決見解,認為“二次金改”非列舉之職權,所收5億(新臺幣,下同)巨款全部是政治獻金,而認定領導人拿錢非職務上行為,不能治以貪污罪;如此脫離現實的判決一出,島內嘩然。但不久之后,“最高法院”另就扁家4大弊案作出判決,關于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職務上行為,采取了與周占春截然不同的見解,當時已可預見二次金改弊案上訴至二審,周占春的見解必遭推翻。
臺灣“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皆認為,只要領導人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是職務上行為。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期間,就扁家4大弊案之中的龍?zhí)顿彽匕、陳敏熏案,接受電視臺專訪時,自己也表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對于臺灣最高行政主管部門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因此,二次金改當然為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職務影響力所及,陳水扁借此索賄、受賄,當然是職務上行為。
周占春另一個脫離實際的看法,是將陳水扁向蔡宏圖和元大馬家索取的共計5億元巨款,全部都認定是政治獻金。但“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陳水扁與蔡宏圖于2003年5月間就達成期約賄賂的協(xié)議;之后,陳水扁以其職務上行為協(xié)助“國泰金控”合并世華銀行,再于2003年9月,2004年10月,2005年9月,各向蔡宏圖要求并收受各1億元賄賂,兩次由馬永成前往蔡宏圖住處取款,一次由蔡鎮(zhèn)宇持往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官邸交付吳淑珍。這3億元與陳水扁職務上行為具對價關系,陳水扁辯稱蔡宏圖所交付之3億元系政治獻金,不足采信。
至于元大馬家的部分,判決指出,杜麗萍將吳淑珍索討2億元賄款之意轉達予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等人,馬志玲當場曾脫口而出“這簡直是在敲竹杠”;但馬家仍決定給付,以換得扁家的協(xié)助,合并復華。因此,“高等法院”認為,政治獻金的說詞根本不可采信。
島內“高院”判處陳水扁貪污、洗錢等共應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科1億8000萬元罰金,貪污所得5億元應追繳沒收。吳淑珍也就共犯元大馬家部分判處11年,并科1億200萬元罰金,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2億元。其它一干人犯當然也各判刑。不過,陳水扁固將長期服刑,但吳淑珍判多少刑都是白判,且追繳扁家的錢恐怕也不會順利;因此,法院雖判重刑,實質上能執(zhí)行的部分不多,只能算是召告民眾,宣示正義。
臺灣“高院”判決之后,陳水扁有權上訴,因此距判決確定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只是在這段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決大轉彎,見解大轉折。兩個審級的見解,何者與多數司法人員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貼近一般民眾的常識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但轉折的過程,仍然帶來社會的爭議和紛擾,模糊了是非的標準和價值的判斷。就此而言,我們懇切期望,未來眾所矚目的官箴大案,皆能表現出公理是非。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