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任內核定的“國家絕對機密”,馬英九可否變更或撤銷?“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雖未明確采取肯定立場,但弦外之音已很明顯:既然可以承受訴訟,當然也可以撤回訴訟;既然無須“特別合議庭”審判,相關卷證就很難認定屬于“國家絕對機密”。
《中國時報》文章分析指出,陳水扁聲請發(fā)還的“公務機費案”卷證是否為“國家絕對機密”?臺灣“最高法院”刑二庭26日并未置喙。不過,法官從嚴解讀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嚴格限縮“特別合議庭”的適用范圍,從根本否定陳水扁的抗告應適用“特別合議庭”審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屬于‘國家機密’爭議,故未適用特別程序救濟”的弦外之音。
再看“最高法院”對陳水扁聲請人資格的質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審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陳水扁本人”,或是“總統陳水扁”?
但從接著下來,“最高法院”認定,“卸任總統,已不再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fā)還押物之身分……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總統’身份之現任‘總統’承受續(xù)行……”?梢悦鞔_知悉,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文章認為,“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個“已”字,如此遣詞用字顯示出,承審法官確認繼任“總統”馬英九是當然繼受陳水扁的訴訟。
既是當然繼受,可見,“高院”更審時是否致函“總統”繼受訴訟,并非必要,若說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詢是否要撤回聲請(或抗告案)?
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將“總統”卸任,視同董事長卸任,繼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訴訟權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陳水扁聲請發(fā)還的“公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確屬“國家機密”,陳水扁的釋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馬英九也有權變更或撤銷絕對機密。
綜合觀察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意旨,文章指出“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馬英九對“公務費”爭議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開要求“司法”負起責任,未來馬英九更不可能對“公務費”案表態(tài)了。(黃錦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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