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鋒
日前,因涉嫌抄襲而被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的于艷茹,以自己未得到充分陳述與申辯、校方未為撤銷學位提供充分法律依據等理由,與母校對簿公堂。兩審法院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于艷茹的訴訟請求,以北大撤銷學位行為未履行正當程序原則且未提供充分法律規(guī)定為由,判決北大撤銷其作出的撤銷決定。
抄襲者何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勝訴”?一些人感到費解。但細讀中國裁判文書網所載的本案判決書可以發(fā)現(xiàn),它相當充分地體現(xiàn)了法理與常理、法律與人情、程序與實體之間的張力,鮮明展現(xiàn)了法律論證的縝密邏輯和繁復思維,以及“法律人思維”與普通人日常識見之間的差異。撤銷學位的決定被撤銷,可以說是北大敗訴,但“法院支持‘抄襲者’”實在是無從談起,因為判決同時也以“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為由,駁回了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
根據《學位條例》的規(guī)定,高校和科研機構既可以根據國務院授權授予博士學位,也可依法并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而予以撤銷。北京大學作為學位授予機構,依法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既然具有行政職權的性質,那么這種職權的行使就應受到法律的限制,并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缎姓幜P法》第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倍鶕缎姓幜P法》第41條,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通過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權利而對公權力進行約束和規(guī)范,是現(xiàn)代法治精巧與縝密的制度設計,正當程序則是其中最經典的部分。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是結果導向的,只要結果是好的、符合期望的,不會特別關注過程。但是,對于經手大量事務、日益專業(yè)和復雜的公權力運作而言,沒有規(guī)矩和程序既會導致運作低效,更有可能帶來腐敗和尋租。而正當程序就是為了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和腐敗而做出的重要制度設計,是確保將權力關進籠子的制度鐵門。
特別是在行政行為中,正如于艷茹案判決書所論證的,正當程序原則保障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通過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加全面地把握案件事實,防止偏聽偏信,確保程序與結果的公正。而相對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法律規(guī)定以及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的情形下,才能夠有針對性地進行陳述與申辯,從而保證其真正參與執(zhí)法程序。只有通過正當程序所保障的參與權,才能使公民面臨強大的公權力時有捍衛(wèi)自身合法權利的底氣。
正當程序是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底色,是權力濫用的消毒劑、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它內蘊的中立、理性、平等、參與、公開等原則,充盈著程序正義的理想和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的價值。正當程序使得普通公民不再僅僅是消極等待公權力作用于其的客體,而是能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掌握自己命運、捍衛(wèi)自己權利的主體。在于艷茹案中,法院支持的顯然不是“抄襲者”,而是程序正義本身。
(作者:支振鋒,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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