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在淘寶網(wǎng)站吸納賣家互刷好評或者虛假交易,以此欺騙淘寶買家……今天上午,刷單組織者李某在浙江省杭州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接受審理。法院當庭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據(jù)了解,這是國內首例刷單炒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6月20日《新京報快訊》)
所謂炒信刷單,一般來說,由于消費者在進行網(wǎng)購時,往往會參考網(wǎng)店的信用等級或用戶對商戶的評價來進行選擇,商家的等級越高,信用評價越好,人氣也越就旺,商機也就越大。為此,一些網(wǎng)絡職業(yè)刷單者就會花錢請人虛假購物和虛擬銷售,以此來提高網(wǎng)絡的銷量和好評,以排名和業(yè)績吸引顧客。作為一種失信行為,刷單炒信的破壞力極強,一方面虛假的信息已成為一種欺騙,誤導消費者并帶來權利傷害;另一方面,縱容刷單炒信等投機行為的存在,則會劣幣驅逐良幣,并最終擾亂整個電子商務的良好生態(tài)。
刷單炒信漸成電商毒瘤,對電商平臺的公信力有著致命性的創(chuàng)傷。也正是如此,各電商平臺才視之為頭等大患,采取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比如阿里巴巴搜索團隊在2016年的一個月時間內,對22萬多個刷單賣家處以“降權”處罰,另有6000多個賣家被封店。據(jù)阿里巴巴集團副總裁余偉民介紹,虛假交易平臺在整個互聯(lián)網(wǎng)有超過上百家。近年來,僅淘寶每年查獲虛假交易賣家超過100萬家,涉及交易約5億筆,交易額數(shù)百億元。職業(yè)買家和“刷手”保守統(tǒng)計至少在10萬人。
網(wǎng)絡黑產未能遏制,反倒日益嚴重,對于以信用為本的電商產業(yè),已構成了致命性傷害。究其原因,跟處罰力度偏輕,代價與收益之間不成正比有關。投機行為無以獲得嚴管重罰,則驅利的沖動就更為強烈。比如,從2016年4月開始,阿里巴巴配合執(zhí)法部門查處包括“傻推網(wǎng)”在內的9個全網(wǎng)炒信團伙,以及平臺上的279家涉嫌刷單商家,總涉案金額近4億元。但按照當前法規(guī),刷單平臺即使被查處,其最多受到20萬元的行政罰款,與其獲利以及造成的損失相比太低。
對于刷單者,大多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1萬元至20萬元的行政處罰,威懾力不足。傻推網(wǎng)的創(chuàng)辦人楊某刷單一年,和其同伙共獲利超過216萬元,但根據(jù)《網(wǎng)絡管理交易辦法》規(guī)定,楊某及其團伙被舉報查處后并未付出慘重的代價,僅被處以十余萬元罰款了事。不利已,阿里巴巴只能選擇民事訴訟的方式,以加大刷單炒信者的代價,并達到相應的震懾效果。
就現(xiàn)實來說,若不能對刷單行為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加大其刑罰的力度,無以達到遏制的目的。首例網(wǎng)購平臺刷單炒信案最大意義在于,其突破了傳統(tǒng)的法治思維,以“非法經營罪”給予了刑罰,在沒有制定新的法律的情況下,運用既有的法律達到了懲戒的效果。作為一種司法性的實踐,對于當下重典治亂的刷信炒單和網(wǎng)絡黑灰產業(yè),無疑具有致命一擊。
提及刷單“炒信“的治而不絕,一個最明顯的理由是法律不健全,很難追究刷單組織者和參與者的法律責任。于是對于刷單行為,更多是基于平臺自律和消費維權,刑事和行政處罰的介入力度不夠、程度不深、作為不大,無以體現(xiàn)法治應有的剛性。事實上,法律的使用與運用,完全可以“活學活用”,拓寬思路就能“老法律解決新問題”。從這一點來說,“首例”所帶來的影響不僅僅在于個案所產生強大的威懾力,而對于法治思維的拓展與方式的改進,都是極為有力的啟發(fā)和示范。(中國臺灣網(wǎng)網(wǎng)友: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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