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留美中國學生唐鵬,被控于3月29日晚8時以租房為借口強奸女房主,其父母趕赴美國后試圖賄賂受害人讓其改變口供,唐鵬父母的話轉給了受害人,結果是受害人第二次報案,警方接到通知后逮捕了唐的父母,F(xiàn)在,唐鵬一家三口的照片都被美國媒體發(fā)布在網(wǎng)上。
國內(nèi)公眾對此案的關注度很高,焦點并非集中在強奸案案情。嫌疑人家長采取“中國式”處置法,因而“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才是引發(fā)大家關注興趣的主要情節(jié)。
我看,在這里不講“血濃于水”意識是正常思維。國內(nèi)公眾的真實意思其實是這樣的:拿錢擺平一切的中國式思維或中國潛規(guī)則,在哪里都該遭遇迎頭痛擊;尤其在中國境內(nèi),所謂的“中式規(guī)則”為禍更甚,也被國人所強烈忌恨。
唐氏父母發(fā)話給錢以換取被害人翻供,就遇到這么大的挫折,此情在國內(nèi)有時候是無法想象的,這是不是中美之間存在“文化沖突”使然?這里借用“文化沖突說”亦無不可,然而,這“中國文化”或“中國社會風俗”是怎樣形成的,問題卻大有嚼頭。
唐氏一家對美國國情不甚了解,確是實情。唐鵬拍攝了受害人的裸照,聲稱如果她打電話報警就將照片公布到網(wǎng)上,以為這樣就可以阻止被害人報警,此舉與其說低估了被害人的膽量,不如說低估了美國社會的文化理性。在一個理性社會中,被強奸的女性,在被侵犯信息透露后,并無“身敗名裂”之憂,不會因被侵犯而招來社會歧視。
唐家父母遇到這事后,正確的做法是委托律師出面,盡可能減輕唐鵬的罪責。不把錢花在律師身上而是用于賄賂被害人,這就觸犯了美國司法與美國社會的大忌。美國法律規(guī)定,賄賂證人或陪審團成員將加重對其罪行的指控,唐某家長的行為叫“收買證人”和“妨礙司法”,就連美國總統(tǒng)遇到這種罪名的指控,也灰頭土臉,或不得善終。
美國法律承認“辯訴交易”,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分別進行的。通常,不管刑事輕判還是重判,受害者都能拿到民事賠償,被害人沒必要通過與加害人妥協(xié)的方式獲得賠償。這樣做的效果,讓案件事實真相不被隱藏、不被歪曲,使犯罪人不能逃脫法律懲罰,在堅持“正義回歸”的原則下,也保障受害者獲得應有的經(jīng)濟賠償。
我們這里流行“私了”,常見的有兩種私了方式:一是被害方由于能找到加害方,被害方以“不答應賠償就報警”為籌碼,這屬于較純粹的一類私了; 二是更多見的一類,即報警后以警察、檢察官為媒介的“私了”,司法人員給加害方面子,對受害方做工作,立案、起訴與否,供詞、證詞怎么修正,主動權基本掌握在司法人員手中。在公眾不知情與無法監(jiān)督的條件下,這樣的“官辦私了”基本談不上正義和公平,成了司法人員斂財?shù)囊豁椫匾T路。
唐家父母的想法、做法,在國內(nèi)很正常,即便從法理上分析,若無要求被害人翻供這一條,算不上違法行為。真正的問題是,無法監(jiān)督司法與行政權力與權貴,國內(nèi)引進“刑事和解”或“辯訴交易”等理念與操作方法,都會變味,其客觀效果只能是荼毒正義、滋養(yǎng)反正義力量。
此事,與其說顯現(xiàn)“文化差異”,不如說顯現(xiàn)“司法差異”或“法治差異”。由于法的領域至關重要,說是顯現(xiàn)了“文明差距”也不為過。
[責任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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