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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發(fā)現(xiàn)難、查實難,決定了它的追責難。但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不應該是當事人自己的責任。相反,在很多法治發(fā)達國家,需要由偵查人員和檢控人員證明其取證的合法性和當事人供述的自愿性。
被羈押5年之久的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堯峪村村民劉仁旺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據(jù)媒體報道,此前,他曾被認定為2008年末一起謀殺案的兇手,并兩度被判重刑。直至本案中的重要物證和他的有罪供述被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之后,劉仁旺才重獲清白和自由。據(jù)了解,劉仁旺已經(jīng)向呂梁中院提出了600萬余元的賠償要求。除此之外,他還用漫畫的形式再現(xiàn)了“刑訊逼供”的場景,以便“讓更多人知道刑訊逼供的手段”。
若不是這些栩栩如生、令人瞠目的漫畫,劉仁旺的遭遇也許難以引起關(guān)注。如果這些漫畫描述的場景為真,偵查機關(guān)當時刑訊逼供的手段真可謂駭人:除了吊打、不讓睡覺,還有更過分的電擊、關(guān)鐵籠、開水燙、錐刺十指、灌咖啡水等。對此,呂梁市中陽縣公安局當無所回避地給全社會一個清楚交代。
當然,我們也看到,呂梁中院雖然在第三次審理此案時,啟動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并將劉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證雙手擦拭物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但理由僅僅是“不能排除劉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并未明確認定劉仁旺曾經(jīng)被刑訊逼供。與此同時,偵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并出庭作證,證明其未對劉仁旺刑訊逼供。針對呂梁中院的無罪判決,呂梁市檢察院在抗訴書中也稱,劉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廳、呂梁市公安局、中陽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共同訊問時所供,刑訊逼供可能比較小。
盡管如此,劉仁旺被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卻是不能排除的。根據(jù)經(jīng)驗常識,如果沒有被外力強迫,沒有人會虛假供述自己殺了人。在該案中,劉仁旺先后共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認作案,另外8次是有罪供述。但劉仁旺的8次有罪供述竟然全部都是在看守所之外取得。劉仁旺被刑事拘留后,多次被違法提出看守所審訊,其中一次甚至長達10天之久。這10天時間里沒有留下訊問筆錄,但在重返看守所時卻被體檢出“后脖子有傷,下巴下有傷、額頭有傷,鼻梁側(cè)有傷、雙手腕有傷、雙肩膀疼痛”。這些細節(jié)都令人生疑,不該輕易放過。
刑事偵查具有高度的封閉性和私密性,當事人控告自己遭遇刑訊逼供的很多,但能拿出過硬、充足證據(jù)的卻很少。即便是到了法院審理環(huán)節(jié),往往也只是以“不能排除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作為最終的結(jié)論。刑訊逼供發(fā)現(xiàn)難、查實難,決定了它的追責難。但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不應該是當事人自己的責任。相反,在很多法治發(fā)達國家,需要由偵查人員和檢控人員證明其取證的合法性和當事人供述的自愿性。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那么當事人庭前的口供就不得用作判決的根據(jù)。如果我們國家也能實行這樣的舉證責任倒置和舉證責任前置,那么刑訊逼供不但會大規(guī)模減少,而且追責起來也不至于像現(xiàn)在這樣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