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下午,首屆四川法律人對話暨兩高三部“證據規(guī)定”理解與司法適用論壇在成都召開。四川大學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龍宗智教授強調,違法證據排除要求排除刑訊逼供的證據,但是現實的偵查活動中不讓犯罪嫌疑人睡覺、不準變換姿勢等各種變相刑訊逼供也應排除。(8月7日《成都商報》)
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是中央確定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最近中央政法機關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出臺了兩個證據規(guī)定,其中《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不僅強調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范。
只有對非法證據采取否定性的評價,拒絕其證明價值,才能徹底消除違法偵查的動機和源頭,從根本上遏制和杜絕違法偵查行為的發(fā)生。但值得注意的是,刑訊逼供的概念在我國卻未取得一致,對于刑訊逼供的具體內容更是有不同的理解。究竟哪些審訊措施和手段構成“刑訊逼供”,一直語焉不詳。這正是造成龍宗智教授所稱的、“實踐中不采用直接暴力的變相刑訊逼供較為普遍”現象廣為存在的主要原因。
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刑訊逼供的“內涵”和“外延”,否則治理刑訊逼供問題必將面臨很大的困擾,甚至會成為空談。綜合各國及國際性文件對刑訊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構成刑訊有兩個基本要件:一是故意地;二是造成身體的或精神的劇烈的疼痛或痛苦。其中第二個要件是刑訊區(qū)別于其他非法訊問手段的一個顯著特征。從歷史上看,最初的刑訊都幾乎無一例外地以肉刑的方式來進行,但隨著以人的身體為對象的刑訊逐漸被法律所禁止,刑訊的方式逐漸發(fā)展為對人的神經系統、自主意識乃至心理的折磨和摧殘,等等。為了便于實踐中統一把握,我國立法應當對刑訊逼供設立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任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刑訊逼供,但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不讓睡覺、挨餓、罰站、長時間地訊問、以及威脅恐嚇等其他不人道或有損人格的行為,都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列入刑訊逼供范疇。
當然,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及程序運作還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實行偵查階段偵訊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賦予律師在場權、審前證據展示程序、審前非法證據異議與聽審程序、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等。此外,還應提高偵查人員素質,完善對非法取證主體的懲戒制度。只有這樣,形形色色的“變相刑訊逼供”才能有望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