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外披露,福建省高院二審宣判一起特大走私毒品案,核準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臺灣籍男子陳某輝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5日,經舉報,寧德市公安局邊防支隊在寧德福鼎市抓獲臺籍男子陳某輝,當場從其駕駛的“粵RM4026”號廂式小貨車內查獲氯胺酮(俗稱“K粉”)17袋共340.5752公斤。
一審庭審查明,2012年2月初,陳某輝經張董(另案處理)介紹認識“阿弟”(另案處理),約定由陳某輝為“阿弟”運送毒品,“阿弟”則為陳某輝償還債務。
同年6月17日,“阿弟”在臺灣彰化縣員林高速路口附近一便利店,交給陳某輝12萬元新臺幣和手機、衛(wèi)星電話各兩部,并約定秘密聯系方式。
同月19日,陳某輝在“阿弟”的安排下,從臺灣途經香港前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zhèn),并于同月28日到東莞火車站附近開走裝有毒品K粉的車號為粵RM4026小貨車。
7月3日,陳某輝駕駛粵RM4026小貨車從東莞市虎門鎮(zhèn)出發(fā),于7月4日抵達福鼎市,并將小貨車停放在一酒店停車場。
次日13時許,陳某輝發(fā)現警方,欲駕車逃離時被當場抓獲,從其小貨車內查獲“K粉”計340.5752公斤,經福建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氯胺酮成份,含量在70%-99%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輝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為牟取非法利益,運輸毒品氯胺酮(“K粉”)340.5752公斤,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犯罪情節(jié)嚴重。鑒于陳某輝歸案后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所運輸的毒品被查獲,未流入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輝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寧德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粵RM4026”號廂式貨車、5770.5元人民幣、8000元新臺幣、140元港幣、現金存款憑證15770.5元人民幣、銀行卡2張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陳某輝的手機12部、衛(wèi)星電話2部、導航1部、手機號碼8張、手機充值卡16張等物品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陳某輝未提出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報請福建省高院復核,該院核準了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某輝作出的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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