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禁組織營利性境外修學游
市教委:境外交流活動需提前半年報批
韓亞客機失事事件引發(fā)社會對學生海外游學安全的廣泛關注。昨天,(北京)市教委下發(fā)通知,對中小學體育、藝術、科技社團赴境外競賽交流活動進行規(guī)范,要求學校參加各類境外交流競賽活動需提前半年向區(qū)縣報批,嚴禁擅自超時、繞道、增訪,更不得開展修學形式的體育、藝術、科技境外交流活動。原則上不得組織小學低年級學生赴境外交流。
近年來,本市中小學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日益增多,幾乎每到寒暑假都有不少中小學組織學生赴境外參加體育、藝術、科技等交流活動。市教委規(guī)定,中小學組織學生赴境外參加國際競賽和體育、藝術、科技交流活動,必須提前半年以上(或按相關時限規(guī)定)向區(qū)縣教委業(yè)務、外事部門報批。以北京市學生金帆藝術團、北京金鵬科技團、北京奧林匹克教育學校體育后備人才培養(yǎng)基地承辦學校的名義,組織學生赴境外參加國際競賽和體育、藝術、科技交流活動需報市教委體衛(wèi)藝處備案。
學校及校外教育機構不得與境內(nèi)外文化和旅游公司組織以營利為目的,以及修學形式的體育、藝術、科技教育境外交流活動。開展校際間的體育、藝術、科技教育境外交流活動,要認真審核組織者的相關機構資質,并簽署合作協(xié)議,審核活動安排。
同時,學校必須指派校級領導全程隨團開展工作,細化安全保障和保險理賠等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學校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出訪費用等相關事宜。原則上不組織小學低年級學生出境參加交流及競賽活動。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參加學生人身傷害或者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記者 王斌)
[ 責任編輯:張瑞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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