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劃定“居住停車區(qū)” 嚴控核心區(qū)機動車保有量
本市擬劃定“居住停車區(qū)”
今后,本市將逐步劃定“居住停車區(qū)”,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來付費。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審議。
“居住停車區(qū)”享民生價
居住停車位不足怎么辦?三審稿提出,確因居住小區(qū)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區(qū)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在居住小區(qū)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臨時居住停車路段、泊位,明示居民臨時停放時段。影響交通運行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取消。
有委員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車價格具有民生性質,應當以滿足當地居民停車需求為重點予以考慮。據此,三審稿中增加了新的內容,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qū)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
嚴控核心區(qū)機動車保有量
三審稿還在市政府職責中新增規(guī)定,將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方法,嚴格控制核心區(qū)、城市副中心機動車保有量,逐步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2019年底,全市路側停車電子收費將實現全覆蓋。對此,條例三審稿中增加了明確電子收費推進時限的表述。為避免實行電子收費后,道路停車經營企業(yè)轉包、議價等行為,三審稿規(guī)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協(xié)議示范文本,并將擅自轉包、不執(zhí)行電子收費、議價等行為,納入終止協(xié)議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監(jiān)督協(xié)議執(zhí)行情況。
公共建筑車位可有償使用
按照市交通委組織的停車資源普查數據顯示,目前全市各類停車資源夜間利用不充分,居住區(qū)的車位利用基本飽和或者嚴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車位利用仍有空間,約占60%的車位可供使用。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停車設施開放應當考慮不同性質單位對安全和管理等方面要求,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車位應當開放共享。對此,三審稿中對公共建筑停車設施的開放問題進行了修改,提出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實行有償使用。
原標題:北京將逐步劃定“居住停車區(qū)”:可按“居住停車價”來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