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被判處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后,不用坐牢,繼續(xù)在國土資源局當官;被判處玩忽職守罪后,反而當上了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這兩起事件,都發(fā)生在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
日前,固始縣對縣國土局兩名曾經犯罪干部作出處理:該局城市土地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該局副局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被終止。
犯罪官員反獲升遷機會
楊志輝曾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副主任,2010年5月6日,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處罰金10萬元。但此后,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調任城市土地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此后,許新先后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1年。
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罪犯升官曝光 僅有法官擔責?
此事經網絡曝光后,引起廣泛關注。日前,固始縣對縣國土局兩名曾經犯罪干部作出處理決定: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被終止。
固始縣紀檢委稱,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日前已給予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將許新案主審法官的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名詞解釋
法紀銜接
2009年,河南信陽市紀檢委等8部門聯(lián)合出臺《信陽市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規(guī)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干部(監(jiān)察對象)依法判決后,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此規(guī)定被簡稱為“法紀銜接”。
各方回應
主審法官 此前不知“法紀銜接”規(guī)定
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閆其友,對自己受到的處理感到冤屈。他說,他直到前幾天紀檢委調查時,才第一次看到信陽市2009年出臺的那份有關“法紀銜接”的規(guī)定。
閆其友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判決生效之后,他只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zhí)行機關即可,楊志輝判刑后,他已經同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都做了對接,并有回執(zhí),手續(xù)完備。
紀檢委 卷宗不移交 紀委難知判決
僅僅因為法院未移交,罪犯就能繼續(xù)任職而且被提拔?固始縣紀檢委相關人士說,不移交的話,紀委很難知道被判決情況,有些我們明知道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可能拖的時間非常長,有些可能我們知道判了,但具體怎么判的,有沒有其他科室已經給予黨政紀處分,我們都不知道。正規(guī)程序應該是案件監(jiān)督管理室從法院取回相關材料之后,先拿給領導閱,領導再批給相關科室進行查處,不能你聽說有這個事,你就去查處,那樣缺少證據,也不合程序。
國土局 黨政紀處分不屬國土局職權范圍
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到,第九份和第十份證據正是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解釋,雖然當事人屬于國土局,但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系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于國土局的職權范圍。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說,許新被判決后,因情節(jié)輕微,按規(guī)定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分,且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后近三年時間,按規(guī)定應不受影響。同時,許新2007年任副科級,2012年任副局長只是重用,談不上飆升。
組織部 干部推薦時 沒有查看檔案
固始縣提拔干部,提拔的依據是什么,有什么樣的制度?
河南省固始縣縣委組織部干部室負責人說,2011年,縣國土局向縣委推薦,建議許新?lián)尉贮h委委員。在任職期間,沒有了解到該同志有違法的情況,直到幾天前才知道,就迅速進行了免職。許新的檔案在信陽市國土局,推薦的時候,組織部沒有查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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