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18日召開的全國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對于未成年人偶爾實施盜竊、搶奪、詐騙行為,數額剛達到較大標準,案發(fā)后能如實交代并積極退贓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依法適當多適用緩刑等非監(jiān)禁刑;依法可免于刑事處罰的,應當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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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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