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臺南徐姓健身教練外遇鄭姓已婚婦人,被太太發(fā)現后以結扎換取原諒,徐妻日前發(fā)現兩人在臺北暗筑愛巢,提告向鄭婦索賠。
鄭婦雖稱“結扎是雙方繼續(xù)交往的條件”,但法官認為結扎和婚外情無關,判她賠徐妻40萬元(新臺幣,下同)。
據了解,兩人北上同居后,被鄭婦的丈夫抓奸,徐賠了100萬元和解;鄭婦認為,徐妻提告是想減少徐賠給她丈夫的和解金。
徐姓健身教練2009年間擔任鄭姓女子專屬指導員,互有好感,發(fā)生婚外情。一年后,徐妻從友人口中得知丈夫有“小三”,對方還是人妻,欲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后因兩人道歉,并答允不再交往,徐也接受建議進行結扎手術,獲徐妻諒解。
鄭婦后來應征當健身公司的職員,還隨徐調往臺北共事同居,這次換鄭婦丈夫請征信社“抓猴”。徐以100萬元和解,并簽立和解書,保證不再與鄭婦聯系與見面,如再發(fā)生外遇,愿賠償400萬元。
徐妻因此獲悉鄭婦還與丈夫藕斷絲連,不斷破壞她的家庭,提告向鄭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鄭婦辯稱,徐當初與妻子協議,只要接受結扎手術,就同意他們交往。徐妻否認以丈夫結扎為條件,允許丈夫外遇關系存在,并強調每當攜子北上相聚,丈夫就收起鄭婦用品,她若非查知租屋保證人是鄭婦,她根本就被蒙在鼓里。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徐雖接受結扎,但該手術屬個人生活事項規(guī)劃,動機多元;鄭婦未提出證據證明,這是徐妻同意兩人交往的條件,判鄭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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