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讀賣新聞網站報道,制造8月27日的日本駐華大使丹羽宇一郎車上日本國旗被奪事件的兩名男子,9月5日已經被釋放(9月6日人民網)。
上月,保釣人士成功登上釣魚島,反遭日警無理拘捕。人雖獲釋,釣魚島議題卻持續(xù)延燃燒,中日政治關系緊繃,喚起多少不堪回首的慘痛歷史記憶。兩國國民情感高度對立,網民叫罵不斷,甚至傳出游行抗議舉動。一時間,兩國關系陷入谷底,有識之士憂心不已。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27日下午,日本駐華大使丹羽宇一郎的座駕,在北京四環(huán)路遭到兩輛轎車攔堵。一年輕男子下車,將日本國旗搶走。搶旗事件爆發(fā),第一時間搶攻媒體版面,直接挑動兩國民眾敏感神經。如何妥善應對,讓事件迅速降溫,考驗中國政府的智慧與胸襟。
就法論法,此案有兩大法律問題亟待厘清。一是日本大使座駕是否屬于日本右翼人士所言,是與使領館類似的海外流動領土?如果答案不錯的話,問題性質陡變。攻擊大使座駕,搶走國旗事件,不僅是一般的外交失禮,實已構成嚴重的政治冒犯,他國提出強烈抗議,采取報復措施,也是意料中事。
其實,傳統(tǒng)國際法上的“治外法權”理論,強調派遣國大使館乃本國領土延伸,外交官在擬制領土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二戰(zhàn)后,此一學說早已失勢退潮。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駐外大使館館舍不是從接受國領土分離出去的派遣國領土,而是接受國領土。1986年我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與國際公約英雄所見略同,別無二致。
法諺云:舉重以明輕。既然一國駐外大使館絕非海外領土,那么地位遠不能與之相提并論的大使座駕絕非派遣國海外領土,其理甚明。如此一來,紛紛擾擾的日本海外領土遭到中方無理冒犯的無端指控,不攻自破。
第二個問題是,憤青的魯莽行徑,中方到底應如何定性處理?君不見,日方外相興師問罪,強烈要求中方展開刑事調查。而中國網友則針鋒相對,為其大聲叫好。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白紙黑字,寫得清楚。第二十條:使館館長有權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之國旗。第二十六條,確保所有使館人員在其境內行動及旅行之自由。第二十九條,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并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不難看出,日本大使完全有權在其座駕插上國旗,于北京市內行駛,少數憤青阻截迫停、搶奪國旗,只能讓親者痛,仇者快。中國政府負有國際義務,以國內法懲處肇事者。圖一時之快,攔截日本大使坐騎,威脅大使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交通安全,涉嫌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給予行政處罰,誰曰不宜?
話雖如此,我國方面是否非得仰人鼻息,需要一味祭出嚴刑峻法伺候,以儆效尤,則大有商榷余地。畢竟日方無理拘捕保釣人士在先,事出有因;且肇事者也無犯罪前科,其情可憫,輕率動用刑法大棒,反而會激起民怨,讓兩國關系雪上加霜。
健忘的日本朝野,可曾想過1985年,日本憤青小山六之助,春帆樓外舉槍行刺清國全權大臣李鴻章。李中堂面門中槍,血流如注,舉世震驚。口口聲聲大談司法獨立的日本政府,輕判兇手無期徒刑了事。梁啟超寫下《馬關夜泊》一詩,末句為春帆樓下晚濤哀。百余年彈指一揮間,變了人間,外人向中國發(fā)號施令,頤指氣使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
9月4日,北京警方快刀斬亂麻,頂住重重壓力,明快宣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兩名主要責任人已被行政拘留,一名次要責任人受到警告。公安機關對兩人處以5天行政拘留的處分后,于9月5日將兩人釋放。事件圓滿落幕,中國政府依法處理,不卑不亢;拿捏得當,不枉不縱,可謂不留把柄,滴水不漏,尤其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