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虐童女教師顏艷紅尋釁滋事一案經(jīng)溫嶺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溫嶺市公安局已于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xù)偵查。(本報今日A16版)
是的,溫嶺這名女教師的虐童行為的確讓人十分憤怒,也必須予以嚴厲的譴責和適度的懲戒。但憤怒歸憤怒,事件最終還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此次公安機關撤回批捕申請,雖然肯定會引發(fā)一些社會輿論的不解和疑慮,但卻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它讓這一事件回歸到了法律框架之內(nèi)。
就溫嶺虐童案本身而言,它既是個案又不是個案。說它是個案,是因為相對于絕大多數(shù)敬職敬業(yè)、愛護兒童的幼師而言,類似顏艷紅這樣的幼師其實只是少數(shù)。而該事件之所以迅速成為社會熱點,一方面是由于照片本身太過具有刺激性,另一方面也與輿論的持續(xù)關注和放大不無關系。而說它不是個案,是因為長期以來,中國人大多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育兒觀念,體罰兒童從來就不是個別問題,而是長期大量地存在于我們的家庭和學校教育中,溫嶺這位女教師只不過是做得比較極端而已。
對這樣一個“既是個案又不是個案”的復雜案件,本來處理起來就十分困難,而在各種喧囂的聲音下,相關部門不得不倉促決定以“尋釁滋事罪”刑拘并申請批捕顏艷紅。其實這個決定剛剛作出就頗受爭議。因為,這樣一個決定,一方面暴露出了我國法律在有關虐童案件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這樣一個罪名是否適用于顏艷紅的行為也值得商榷。罪刑法定是一個基本原則,可以說,如果以這樣一個罪名去逮捕當事女教師,懲罰的可能不是她虐童的行為,而是對其虐童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的過激反應。換句話說,抓捕當事女教師的原因不僅是因為她虐童,也是因為她犯了眾怒。
長期以來,“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樣的用語時常見諸我國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中,這些說法嚴格意義上說都不是法律語言。溫嶺虐童女教師的行為雖然可恨,但倘以民憤左右司法程序,說白了就是一種以暴易暴的思維方式,與犯罪行為本身沒有什么區(qū)別。司法應當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其目的不是為了復仇或平息憤怒,而是為了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實現(xiàn)這種公正,司法不僅應當相對于行政權力是獨立的,同時也應當不為所謂的“民憤”所左右。天下之議雖然洶洶,但很容易受到情緒、輿論等多種因素的左右,對于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來說,真正的民意永遠是實現(xiàn)公正。
溫嶺司法機關決定對顏艷紅暫不批捕,既是對前一段時間過熱情緒的降溫,也是對司法本意的回歸。因社會情緒左右司法公正的案例在我國還時有發(fā)生,希望這次降溫和回歸的意義不僅僅局限于這一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