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在100天內(nèi)展開的“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行動,引起了媒體的關注,人們普遍認為這是有罪推定。對此,深圳昨天通過《人民日報》澄清說,這8萬余名“高危人員”是“迫于形勢壓力自行離開”。
在如此短時間內(nèi),8萬余人迫于形勢壓力“自行離開”現(xiàn)代化的城市,那一定是有迫不得已的形勢壓迫或者足夠恐懼的心理壓力。
該市在過去的行動前展開了集中清查,在清查前,已先確定了8類“高危人員”的標準。而人們最大的疑問恰恰是,這些“高危人群”的標準是怎么確定的?毫無疑問,正是有這樣的標準存在,一些人便只能“對號入座”。于是,一場“運動式執(zhí)法”,就成了制造壓力讓某些人群“自行逃離”的過程。
在清理運動中,深圳集中組織力量,地毯式排查了出租屋、網(wǎng)吧等場所。我不否認這些地方會藏污納垢,但其他地方照樣會發(fā)生罪惡。只把清查的目標指向底層人常往之所,這合適嗎?
8萬余名生活在深圳的人們,突然間就“自行離開”,恐怕是因為他們擔心“被犯罪”,為了自身安全,只好走為上策。要知道,“驅(qū)逐”不只是揮舞大棒轟離,還有一種“驅(qū)逐”,貌似溫文爾雅并借法律之名,實則不是暴力勝過暴力,這對被驅(qū)逐者乃至文明秩序的傷害更甚。(陳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