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近日曝光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秘書處處長傅賢達,幾乎每個周末都開著公車去打高爾夫球,引發(fā)公眾嘩然。傅賢達承認私用公車,表示開公車去打高爾夫確實不對,不過自己并未違法,因為沒有規(guī)定說公車該怎么用。(1月22日《南方都市報》)
這句“公車私用不對,但我沒違法”,瞬間引爆民意,率先發(fā)出了“2014年官員雷語榜”第一槍。很多人對此很氣憤,認錯是一個人的基本素質,而一個公務員怎么能夠這么無底線地為自己辯護?這也表明,一些公職人員在道德操守上,可能還落后于社會平均水平。
“公車私用不違法”確實刺耳。就公車私用來說,既然涉及問責,討論的依據主要還是規(guī)則。在許多人看來,這些年來針對公車私用發(fā)出了不少禁令,可仔細搜羅,卻發(fā)現提要求、說禁止的多,明確如何用、怎么罰的并不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葉青介紹,“按照國外的經驗,公車當然是在上班8小時之內才能用,上班、下班都屬于私事。但我們現有規(guī)定確實比較模糊!比珖缘囊(guī)定暫且不議,僅看深圳市。2005年,深圳市曾發(fā)布《深圳市公務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但主要涉及交通違法的處理;2010年深圳市交委曾出臺《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施辦法》,但只是規(guī)定了配備公車的級別等,并沒有具體涉及公車到底應該如何使用,以及公車私用應該如何問責。換句話說,深圳這位處長稱“沒有規(guī)定”,還并非無中生有。
當然,無論有沒有具體使用規(guī)定,都不能掩飾這位處長公車私用的事實,也不能抵消對這位處長公車私用的問責。但從更好治理公車私用而言,對公車使用作出嚴格詳細的限制,并對公車私用的問責事先明示,確實十分必要且迫切。深圳一名自稱公務員的劉女士稱,“你們去調查,看有多少處級、科級干部開車回家,這種現象太普遍了!眲⑴空J為各部門對公車使用沒有明晰規(guī)定,那些習慣開公車上下班的公務員,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所謂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這可能并不確切。但由于相關規(guī)定的模糊和缺失,給一些公務員帶來了借口,助長了他們的僥幸心理,加劇了公車私用,這恐怕是事實。因為相關規(guī)定的模糊和缺失,有關方面對公務員公車私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也是事實。如果公車使用有清晰、規(guī)范的使用準則,讓所有公務員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禁止的,讓社會根據制度進行準確的、有效的監(jiān)督,這顯然有利于推動公車改革,有利于遏制公車私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車私用不違法”很像是一個另類提醒。雖然這一理由并不掩飾這位處長的過錯,并不能減弱對這位處長的問責,但并不妨礙把“公車私用不違法”視作提醒,從中吸取教訓,盡快建立健全公車使用的詳細規(guī)定。彼時,應該不會有公務員再扯出這一理由了,而公車私用也應該會減少很多。(毛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