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女教師”張麗莉在危急時刻保護學生的壯舉,是典型的見義勇為。見義勇為是指個人非因法定職責,甘冒個人風險,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與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等行為。正因為見義勇為者是在沒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狀態(tài)下,奮不顧身而為,故個人承擔著巨大風險。
就張麗莉而言,她在汽車沖向學生的瞬間,一把推開了兩個學生,自己卻被卷入車底,造成雙腿截肢。從完善社會制度體系出發(fā),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法律保障,應當是政府的義務。張麗莉的事跡感人至深,她也是幸運的,只不過弘揚正義需要依靠法制的力量。我們在充分肯定各級政府已經(jīng)在弘揚社會正義方面做出努力的同時,還應當看到實踐中的差距。
面對見義勇為者時常遇到的窘困,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至少如下:一是確認的責任,即及時調(diào)查現(xiàn)場的情況,盡可能迅速地對見義勇為行為作出確認;二是救助的責任,即在醫(yī)療急救制度方面充分體現(xiàn)救死扶傷的精神,避免見義勇為者因為經(jīng)濟困難而延誤搶救治療;三是表彰的責任,即按照法律與道德的要求,對見義勇為的壯舉予以弘揚,在全社會倡導見義勇為、無私奉獻的良好風尚,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四是補償?shù)呢熑,即對因為見義勇為而陷入困境者予以經(jīng)濟補償,幫助解決其生活、就業(yè)、治療、康復等方面發(fā)生的困難。
在法國的法律制度中,將見義勇為的行為視為對行政的自愿合作行為。并且規(guī)定,不具有公職的非行政人員,實施了行政職務所要求的行為 (如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就是行政的自愿合作者。自愿合作者由于合作行為所受到的損害,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補償。這種被稱為“特別犧牲說”的理論,首倡者是德國學者奧托·梅耶(OttoMayer)。他認為,自愿合作者在財產(chǎn)上或人身上的損害,意味著其為國家或公共利益而蒙受了特別犧牲。那么,這種犧牲不應由個人負擔,而須由公眾平均負擔。辦法是通過國家從國庫中支付,給作出犧牲者一定的補償。
如果說,不損害國家、公共和他人利益是法律的底線,構建和諧社會最需要的是主動制止損害公共利益、主動幫助他人的行為。政府可以要求有能力的社會成員在緊急狀態(tài)下不顧自身安危成為政府的合作者,但是,“見義”者卻不一定“勇為”的原因是復雜的。人們“見義”而不能“勇為”,除了社會風氣、道德水準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律保障不足。不能簡單地指責群眾法律意識不足、道德水準低下,而應當“眼睛向內(nèi)”查找并及時糾正現(xiàn)實的偏誤。
根據(jù)我國的情況,應當制定《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在全國范圍內(nèi)進一步強化見義勇為者權益保護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當前,如下工作應當盡快先行試點,摸索經(jīng)驗:第一,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見義勇為保障機制。通過政府明確承擔責任,以及政府的組織、協(xié)調(diào)、督辦,全方位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第二,要實行問責制,強化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與法律責任。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工作要有專門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安、衛(wèi)生、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大力協(xié)同,行政“不作為”、“慢作為”、“濫作為”的要嚴格追究責任。第三,對見義勇為人員從重表彰轉向長期保障的實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就業(yè)、醫(yī)療保障要長期實施,情況特殊的還應當貫穿終身,甚至惠及其親屬,具體政策應當細化。第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地方財政有困難的,至少將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縣級以上政府建立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此項基金應以財政撥款為主,以企業(yè)等社會贊助、慈善捐贈為輔,以保證基金的來源。第六,引入商業(yè)保險機制分散風險。政府可以為見義勇為者購買不具名保險,在見義勇為被確認后由保險公司支付,增加賠償補償?shù)那。第七,完善追償制度。見義勇為事件中有經(jīng)濟能力的加害者和受益者應當追償,公職人員在見義勇為事件發(fā)生中有瀆職失職責任的,在作出國家賠償之后,也應當向有責任的公職人員追償。第八,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因為見義勇為而發(fā)生糾紛的案件審理原則,促使判決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文/湯嘯天 上海政法學院編審、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