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密可優(yōu)惠 國稅局公告闡述納稅人權利義務
稅務總局首次公告納稅人14項權利、10項義務;若有困難,可申請延期三個月納稅
納稅人權利首次公告明確
包括知情權等,國稅總局公告納稅人14權利與10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首次公告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昨日表示,該公告第一次以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有關權利與義務規(guī)定進行了整理。
公告稱,納稅人享有14項權利: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jiān)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等。如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經(jīng)相關機關批準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滿意,還可以“依法要求聽證”。稅務機關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還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在明確權利的同時,稅務總局表示,納稅人應履行10項義務,如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fā)票的義務等。
稅務總局今年專門召開了納稅服務工作研討會,并把今年定為納稅服務年。
14項權利
1 知情權
2 保密權
3 稅收監(jiān)督權
4 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5 申請延期申報權
6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8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9委托稅務代理權
10陳述與申辯權
11對未出示稅務檢 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13依法要求聽證權
14索取稅收憑證權
10項義務
1 稅務登記
2 設置賬簿開具發(fā)票
3 財務會計制度備案
4 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5 按時如實申報
6 按時繳納稅款
7 代扣代收稅款
8 接受依法檢查
9 及時提供信息
10 報告其他涉稅信息
【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部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保密權】
有權要求稅務部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但是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范圍。
【監(jiān)督權】
有權對稅務部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索取憑證權】
稅務部門必須開具完稅憑證。代扣代收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延期納稅權】
如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退稅權】
對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后,將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10日內(nèi)辦理退還手續(xù)。
【陳述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部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聽證權】
對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 專家觀點
“稅收支出應全面公開”
專家稱,知道稅收支出,是納稅人最大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系教授、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安體富昨日表示,從世界范圍來看,稅務機關都有職責對納稅人提供服務。但是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稅收模式都是管制型,即強調(diào)稅收的強制性特征,假定納稅人都具有偷逃稅動機,因而征納雙方的關系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強制與被強制的關系。
稅款去向是最大知情權
稅務部門在服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以此實現(xiàn)由管制型稅收征管模式向服務型轉變。之前征管法中曾對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有所涉及,這次是全面整理綜合。
“但是,稅務部門應該注重納稅人的最大權利,那就是納稅人有權利知道所納的稅最后是怎么花的!卑搀w富表示,這次公告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征管過程中發(fā)生的,陳述得也比較細致,但如果說到權利和義務,應該更宏觀一些。
他表示,納稅人的稅進了國庫,作為財政收入,是如何支出的?這應該全面公開,接受監(jiān)督。政府征收稅務,提供公共產(chǎn)品和公共服務,稅收就是公共服務的價格,如果價格不合理,納稅人就不會買賬。
財政預算仍不夠細致
每年的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部所做的預算報告,是全國的大賬本。今年3月,財政部在其官方網(wǎng)站正式公布2009年中央財政預算數(shù)據(jù),這是財政部首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預算草案的第一時間將其向社會公開。
安體富表示,現(xiàn)在的預算有所披露,但是很粗不細致,包括各個部門、各個單位的預算都應該公開透明地披露,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