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耿老伯用自己的全部積蓄買下一套住房,供兒子結(jié)婚使用。次年2月,兒子、兒媳登記結(jié)婚。又過了一年,孫子呱呱墜地。正當耿老伯滿心喜歡之時,不料兒子與兒媳卻鬧起離婚。去年7月,經(jīng)法院判決兒子與兒媳終于離婚,不滿兩歲的孫子隨沈女士共同生活,但母子倆的戶口仍在該處房屋內(nèi)。
之后,為了入托需要,孫子的戶口從該處房屋遷出,戶口本就此由沈女士持有。該戶登記在簿的人員為耿老伯夫婦倆和兒子以及沈女士共4人。今年7月,居委會向居民發(fā)送“世博大禮包”,耿老伯得知信息后想要討回戶口本,但沈女士不同意。之后沈女士持戶口本領(lǐng)取了“世博大禮包”,雙方矛盾由此產(chǎn)生。
8月3日,耿老伯一紙訴狀將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沈女士歸還戶口本和“世博大禮包”。由于兩項訴訟請求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經(jīng)法院解釋說明后,耿老伯對歸還“世博大禮包”的訴訟請求,另案提起訴訟。
9月10日,法院對耿老伯訴請歸還大禮包一案進行審理。被告沈女士辯稱,自己確實領(lǐng)取了該戶的世博會大禮包,其中世博會門票已用于帶兒子參觀,交通卡也已用于兒子日常交通。因自己帶兒子生活困難,前夫每月僅給兒子撫養(yǎng)費300元,因此不同意歸還世博會大禮包。
法庭認為,市政府根據(jù)“一戶一包”原則發(fā)放的世博大禮包,應由該戶登記在戶的所有人員共同所有,具體如何使用,可由在戶人員共同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應平均分配。該戶共有4人,原告享有其中四分之一的權(quán)益。因此,原告要求全部返還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庭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