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全國人大代表步入廣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今天閉幕 VR拍攝/記者 黑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今天上午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攝/記者 劉暢
法制晚報訊 (記者 李洪鵬) 新華社上午電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圓滿完成各項議程,15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大會批準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等;通過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表決通過關于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文件。
閉幕會由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執(zhí)行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
習近平、李克強、俞正聲、劉云山、王岐山、張高麗和大會主席團成員在主席臺就座。
上午9時,張德江宣布大會開始。
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政府工作報告、關于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關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6個決議,通過了民法總則,通過了關于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2個辦法,通過了關于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徐顯明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大會完成各項議程后,張德江發(fā)表講話。
9時51分,張德江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閉幕。大會在雄壯的國歌聲中結束。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議程關于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贊成:2812 反對:14 棄權:8
關于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
贊成:2721 反對:89 棄權:26
關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草案
贊成:2555 反對:208 棄權:71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贊成:2793 反對:24 棄權:17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贊成:2606 反對:180 棄權:49
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贊成:2606 反對:180 棄權: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贊成:2782 反對:30 棄權:21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
贊成:2787 反對:36 棄權:13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
贊成:2813 反對:13 棄權:9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
贊成:2811 反對:10 棄權:10
關于確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徐顯明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草案
贊成:2749 反對:27 棄權:47
單位:票
注:應出席代表2924人,出席2838人,缺席86人,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表決現場 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贊成票創(chuàng)新高
據了解,十二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檢工作報告贊成票、贊成率逐年攀升,前四次會議贊成票數分別為2339票、2402票、2529票、2560票,贊成率分別是79.34%、82.5%、87.9%、89.54%。
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以2606票和91.83%,創(chuàng)下自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啟用表決器以來獲得的最高贊成票和贊成率,也是2008年曹建明擔任最高檢檢察長以來的最高贊成票和贊成率。
民法總則亮點 不區(qū)分“重大過失” 見義勇為不擔責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今天上午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正如張德江在今天的全體會議上所說,編纂民法典是黨中央確定的重要立法任務,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
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tǒng)領性作用。
民法總則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fā),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總結繼承我國民事法制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全面系統(tǒng)確定了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guī)定和一般性規(guī)則,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xié)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民法總則草案作了126處修改。記者注意到,昨天下午各代表團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顯示,見義勇為這一“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qū)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至此,“好人法”條款已經歷三度修改。
民法總則草案中的見義勇為免責條款,不再區(qū)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三審稿基礎上,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一直是公眾的呼聲。一些代表提出,這一條規(guī)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而草案中“但是”的規(guī)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是“好人法”條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團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礎上,最終形成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規(guī)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然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不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容。
據此,昨日下午審議的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qū)分是否有“重大過失”,消除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后顧之憂。
文/記者 李洪鵬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