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9日透露,中山市的一家企業(yè)因侵犯臺灣省彰化市居民蔡水德申請的“一種可拆的方向把式車把手”實用新型專利而被該院判罰200萬元。
作為被告人的該企業(yè)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但卻未應訴,因此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蔡水德于1999年6月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可拆的方向把式車把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zhí)枺瘜@枺?9233491),并授權他自己擔任董事長的元大金屬實業(yè)(深圳)有限公司在專利有效期內獨占性實施該專利。
根據相關公告,這一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要點是,利用一兩端各設有一定位凸齒的U形彈性扣嵌卡于端部各設有兩對稱通孔的左、右車把手中,且定位凸齒恰卡置于兩對稱通孔中,再將左、右車把手插裝于兩端各設有一圈定位孔的把手架橫管兩端,利用定位凸齒卡入定位孔中而將車把手與把手架橫管相互定位,一彈性軟索穿過把手架橫管兩端各定位在左、右車把手內。
2008年9月12日,珠海拱北海關應蔡水德申請,依法扣留了中山市一家從事進出口業(yè)務的公司申報出口的2320輛滑板車,貨物申報價值共20.33萬元。14天后,蔡水德進行過專利授權的公司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其專利權的生產企業(yè)和銷售企業(yè)共同賠償損失200萬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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