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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誤入傳銷組織報道屢見報端 入職防騙三部曲

2017年08月15日 16:04:56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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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職防騙三部曲

  近來,求職者因應聘求職被騙、因應聘求職而誤入傳銷組織的報道屢見報端。隨著八月的到來,有著“金九銀十”之稱的招聘旺季、跳槽旺季也即將來臨。那么,在應聘求職過程中,勞動者如何才能有效識別招聘信息的真?zhèn)、才能有效避免落入招聘陷阱?/p>

  應聘“機場安檢”變成車庫保安

  因畢業(yè)后沒有找到理想的工作,小李一直十分留意報紙、網(wǎng)絡、論壇等各處發(fā)布的招聘信息。

  幾個月前,小李在某論壇上看到一則招聘廣告。廣告中說,勞務公司面向社會招聘駐機場等處的安檢員,求職者需大專以上學歷,薪酬面議,待遇從優(yōu),有意者請來電洽詢。小李按照廣告中的電話,與勞務公司取得聯(lián)系。

  隨后,小李帶著身份證來到公司進行面試。公司辦公地址在某小區(qū)內(nèi)的一處二居室,門口張貼有A4紙打印的“辦公室”字樣。在簡單的詢問過后,勞務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小李通過面試。小李將身份證原件交給勞務公司,并按照勞務公司的要求交納了3000元現(xiàn)金。當場勞務公司工作人員向小李出示了手寫收據(jù)一張并出具了一封《推薦信》,表示為了讓小李在實踐中了解和感受安檢保衛(wèi)崗位的特殊性,先行安排小李去某停車廠從事安保工作。

  于是,小李按照勞務公司的安排,去了某寫字樓物業(yè)從事車庫安保工作。兩周后,小李分文沒有取得報酬,反而被連人帶物趕出了保安公司。無奈之下,小李依法維權。最終,在訴訟階段,勞務公司向小李返還了身份證原件及3000元費用。

  本案中,小李被忽悠入職,從“機場安檢”變成了“車庫保安”,那么小李在求職應聘過程,有沒有可能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有效防止誤入求職陷阱呢?小李有幾次機會,可以有效識別“招聘陷阱”。

  一要選擇可靠渠道獲取信息

  本案中,小李在論壇看到招聘廣告,并未對信息真?zhèn)渭右院藢,即?lián)系應聘事宜,該種行為過于魯莽,有欠妥當。

  現(xiàn)實生活中,求職者可能通過報紙、網(wǎng)絡、論壇或熟人介紹等方式獲取招聘信息。為避免落入求職陷阱,建議勞動者選擇可靠平臺獲取招聘信息,且在投遞簡歷或與招聘單位取得聯(lián)系前,應利用已知的招聘信息展開“反偵察”,比如:如招聘信息中包含公司名稱,則登陸企業(yè)信用信息網(wǎng),查詢該公司是否進行了工商注冊,注冊地址與招聘地址是否同一;登陸裁判文書公開網(wǎng),查詢該公司是否存有大量勞動爭議糾紛或大量債權債務糾紛;對該公司企業(yè)信息進行查詢,核實網(wǎng)絡上是否有對該公司投訴、舉報。如經(jīng)過查詢,該公司未經(jīng)工商登記注冊或聯(lián)系方式有誤、或有其他明顯疑點,則應加以警醒。

  二是面試時要細心甄別

  本案中,小李在電話溝通后,去往某居民小區(qū)進行面試,面試過程中,小李并未對眼見的各種信息加以警惕,有欠妥當。

  實踐中,面試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過程。因此,建議求職者充分利用面試的契機,“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對招聘公司的真?zhèn)、?yōu)劣加以甄別。

  比如:面試地點是否是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地、是否是該公司的實體辦公地,二者是否同一地址;公司辦公地是否存在“一套人馬,多塊牌子”等情況;公司的辦公場所是否正規(guī),公司的辦公環(huán)境、辦公條件是否與其招聘信息中介紹的公司規(guī)模相符等等。如約見的面試地點在咖啡廳或者居民小區(qū)、民房等不具備基本辦公條件的場所,則應謹慎。如約見的面試地點過于偏遠,則即使對方表示提供食宿、報銷交通費用等,也不建議求職者應允面試單人前往。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基于用工要求,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出示學歷證書、資質證書、離職證明等相關材料;并在面試過程中,對勞動者的專業(yè)技術水平、崗位匹配程度等進行詢問,甚至是事前安排筆試。如在面試環(huán)節(jié),招聘單位對以上內(nèi)容毫不關心,僅著重于強調(diào)本公司的發(fā)展遠景、勞動者入職后的高薪及優(yōu)厚待遇,求職者應加以警惕。

  三要拒絕不合理要求

  本案中,勞務公司以查詢個人有無犯罪記錄為由收取小李的身份證原件,以交納介紹費、培訓費等為由向小李收取錢款,以上行為均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guī),但小李仍然沒有對此警惕。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則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的過程中,不應以介紹費、培訓費、戶口保證金等理由向勞動者收取錢款。 □蔡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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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