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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購物不受消法保護系誤解 消費者可維權

2017年03月14日 09:24:0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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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近兩年來,涉消費者維權的案件數(shù)量大幅攀升。3月13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公布十大涉欺詐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2014年至2016年間,西城法院受理的涉消費者維權案件從76件增漲至812件,漲幅逾10倍。

  此外,針對時下流行的微信購物現(xiàn)象,有法官分析指出,如果有人經(jīng)常在“朋友圈”銷售商品,則需被認定為經(jīng)營者,“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有權要求其承擔責任!

  商家賣假五糧液被判三倍賠償,遭欺詐成消費維權主因

  西城法院通報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為商家“偷梁換柱”式欺詐。據(jù)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長趙瑩介紹,在審判實踐中,商家涉嫌欺詐,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5年2月11日,趙某在某商業(yè)公司購買了39度五糧液10瓶,共交付貨款6000元。同年4月13日,四川省宜賓市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作出鑒定證明書,認定送檢樣酒屬于假冒產(chǎn)品。趙某認為上述商業(yè)公司構成了欺詐,向西城法院提起訴訟。

  西城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上述商業(yè)公司以假充真存在欺詐行為,判令趙某退還39度五糧液10瓶,同時該商業(yè)公司返還貨款6000元并三倍賠償趙某18000元。

  “被告商業(yè)公司的這種欺詐行為屬于偷梁換柱,即以其他產(chǎn)品冒充所售商品!壁w瑩分析說,在實踐中,消費者維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常見的主要有兩類情形,一類是消費者認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十倍賠償;另一類則是消費者認為商家構成欺詐,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主張三倍賠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

  除了像趙先生遭遇的這種明顯的欺詐行為外,還有一些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更為隱蔽。

  趙瑩舉例說,比如女士喇叭褲所附吊牌標識的面料含量與實際含量不符;4S店將舊車當新車銷售;超市將新西蘭蘋果當臺灣蘋果銷售等。

  “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注意搜集保存消費證據(jù)!壁w瑩同時提醒商家要誠信經(jīng)營,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信息,在驗貨時要盡到審慎查驗義務,避免卷入相關糾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官:微信“朋友圈”經(jīng)常出售商品即可認定為經(jīng)營者

  隨著微信“朋友圈”出售商品愈發(fā)常見,此類消費糾紛逐漸增多。2016年7月,甘肅省工商局發(fā)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稱,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wǎng)購,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不要采用微信購物。

  根據(jù)新消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但對于經(jīng)營者概念的界定,法律條文中并未給出明確解釋。

  微信“朋友圈”購物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為此,西城法院法官舒銳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之間的關系,并沒有規(guī)定自然人不能成為經(jīng)營者。

  “從理論上講,個人也可以成為經(jīng)營者!笔驿J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經(jīng)營者的定義是:從事商品經(jīng)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舒銳坦言,不少人誤以為,自然人不能成為經(jīng)營者,微信購物中,賣家往往是自然人,并非企業(yè),因此,不少人就產(chǎn)生了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的誤解。

  “在司法實踐中,要衡量在微信中或者在各類社交平臺上,賣東西的人是不是經(jīng)營者,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是否具有持續(xù)性,如果只是偶爾、零星售出商品,就不能認定為經(jīng)營者。如果經(jīng)常在微信銷售商品,需被認定為經(jīng)營者!笔驿J同時提醒,在朋友圈銷售商品的人也需要負起相關的驗貨責任,杜絕虛假宣傳,否則,消費者權益受損后,則有權要求其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