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的卓王孫(網名),因為在商場購買打折衣服,商家收費時采取“四舍五入”的辦法多收了他1.4元費用。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就算了,卓王孫卻窮追到底,他認為是價格欺詐,打了一場起訴發(fā)改部門的行政官司。不過,高新法院一審判決他敗訴,認為商場在主觀上不存在價格欺詐的故意,構不成價格欺詐行為。同時,法院也確認,商場在收取款項時采用“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
買打折衣服 被多收了1.4元
去年5月30日,卓王孫與朋友到成都一家商場購物,下單購買了多款促銷商品。回家后,發(fā)現收款發(fā)票顯示的實際收費金額,并未完全按照促銷折扣計費,而是按照“四舍五入”法,多收了零頭。其中,購買的Prich衣戀圍巾一條,優(yōu)惠折扣為2折,吊牌價格258元,收取價款為52元,多收0.4元;Paul Prank大嘴猴T恤一件,優(yōu)惠折扣為5折,吊牌價格369元,收取價款185元,多收0.5元;下裝吊牌價439元,收取價款220元,多收0.5元。三件服裝合計多收了卓王孫1.4元。
卓王孫認為,商家在促銷過程中有價格折扣承諾,結算時不完全履行,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卓王孫向雙流區(qū)發(fā)改局投訴,要求商家退還多收取的購物款,并依據消法請求確認商家行為屬于價格欺詐,要求向自己支付購物款三倍的賠償。
市發(fā)改委:屬一般違法行為
8月17日,雙流發(fā)改局作出不予處罰的回復。隨后,卓王孫于向成都市發(fā)改委提起行政復議。11月23日,成都市發(fā)改委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商場在銷售商品時標明商品單價及折扣幅度以及金額、不存在價格欺詐行為。但由于商家的計價系統(tǒng)采取在角位“四舍五入”的收費方式,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但因為違法行為輕微,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并且商場也在被投訴后立即改正并愿意退還卓王孫多收取的價款,同時給予原告200元的交通補償。因此決定維持雙流區(qū)發(fā)改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于對發(fā)改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卓王孫向高新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對商場未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的欺詐行為進行依法嚴肅查處。這次訴訟成為了卓王孫的首次行政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消費者敗訴
高新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當庭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本案第三人商場按照其承諾折扣收取價款,雖然在收取款項時采用“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該收款金額系開票時已寫明的金額,其主觀上并不存在價格欺詐的故意,也構不成價格欺詐行為。兩級發(fā)改部門認定第三人商場存在違法行為,但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因此,雙流區(qū)發(fā)改局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并無不當,成都市發(fā)改委維持處理意見并不違法,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卓王孫表示將上訴!澳壳熬捅景傅臓幾h焦點,我已向國家發(fā)改委提起了信訪咨詢,國家發(fā)改委已經受理!弊客鯇O在受訪中向成都商報記者提供了電子截圖,以證實自己將繼續(xù)較真下去。
“維權的意義不在于費用多少,而在于幫助商家和行政機關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弊客鯇O介紹,維權本身是一件有意義的事。
在與記者的交流中,卓王孫介紹,他并非法律專業(yè)人士,而是一名持有國家注冊建造師資格的建筑從業(yè)人員,對法律的了解,正是源于在考取這個資格證書過程中,接觸了其中一門法律知識,然后對法律知識產生了興趣。卓王孫稱自己又有較真的本性,因此,他開始了自己的維權經歷。他說,第一次維權發(fā)生在2014年一次購買電飯煲的經歷!坝捎诮Y算價高于海報宣傳價,我向價格部門進行了投訴,很快得到了滿意的答復。”隨后,他研究起了跟《價格法》有關的問題,開始了他的價格維權之路。過去兩年多時間內,他先后在成都的多個商場超市維過權,“維權次數超過20次,都是有真憑實據的”。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來源:成都商報”字樣。違反上述聲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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