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特稿:中國強調維護執(zhí)法對象的人格尊嚴 人權認識時代性提升
中新社記者 鄧敏
官方網站今天在頭條位置刊播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29條意見,其中“不得侵害執(zhí)法對象的人格尊嚴”的提法,被此間廣為關注,專家解讀為政府對人權認識的時代性提升,亦是對中央所倡“尊嚴論”的落實。
“尊嚴論”的具體落實
“尊嚴”二字可謂今年中國政壇最熱門的關鍵詞之一。從2月12日在春節(jié)團拜會上講話,到2月27日接受媒體專訪,再到3月5日作政府工作報告,總理溫家寶一個月內三論“尊嚴”,引發(fā)海內外高度關注。上個月,溫家寶登上《時代》周刊封面,在接受CNN記者采訪時,他總結了四點政治愿望,第一個就是“要讓每一個中國人活得幸福而有尊嚴”。
近年,有的地方政府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忽視公民人格尊嚴,激化社會矛盾、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情況影響惡劣。最為典型的如暴力拆遷、對犯罪嫌疑人公開示眾、對上訪人員隨意關押勞教等事件。這不僅對執(zhí)法對象人格尊嚴的侵害,也嚴重影響到社會穩(wěn)定、政府形象和執(zhí)法公信力。
此前,溫家寶在8月27日召開的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提出“改進執(zhí)法方式,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zhí)法對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強調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中共治國基本方略,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所言皆非無的放矢。
而后,人們注意到,一時輿論嘩然的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以縣委書記、縣長被免職收場。而此次國務院行文強調“不得侵害執(zhí)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則顯示中央對民眾“尊嚴”的尊重與重視已在轉化為政府機構的實體意志。
人權意識提升的標志性表達
在建設現代文明的過程中,傳統(tǒng)上更注重“共性”文化的中國社會,正日益關注、尊重公民的個體意志。近年,從廢除收容制度,到今年7月公安部下發(fā)通知,禁止游街示眾,要求保障賣淫嫖娼人員的人格尊嚴,再到“不得侵害執(zhí)法對象的人格尊嚴”,中國政府正一步步將尊重人格尊嚴作為重要的執(zhí)政理念。
對于此次《意見》中“不得侵害執(zhí)法對象的人格尊嚴”的提法,北京學者卓澤淵認為是“人權認識的時代性提升”。他稱,“將對人格尊嚴提升到社會人格意識層面,提升到行政執(zhí)法上加以強調,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它表現了人權保護的加強和進步,也是政府人權意識提升的標志性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