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上海11月30日電 (記者徐蓓麗、包蹇)年逾50的薛先生最近和再婚的妻子秦女士鬧起了離婚。這一場一開始就由動遷利益維系起來的婚姻,因為對于房屋動遷費的分配意見不一,雙方最終不得不鬧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分割動遷款。日前,徐匯區(qū)法院判決準(zhǔn)予薛先生和秦女士離婚,而動遷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薛先生和秦女士均系再婚,薛先生與前妻離婚后所生一女隨薛先生共同生活,而親女士與前夫離婚后所生一女隨秦女士共同生活。兩個孩子均已成年。去年,薛先生和秦女士經(jīng)人介紹后相識,戀愛中,秦女士提出,她的住房正在面臨動遷,結(jié)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積的動遷安置房。于是,薛先生和秦女士很快便登記結(jié)婚。薛先生還將自己和女兒的戶口遷到了秦女士處。然而,在秦女士拿到了110萬動遷款之后便不顧婚約,從薛先生身邊消失。
原告薛先生訴稱,婚后不久,秦女士即開始疏遠(yuǎn)自己,更不提及房屋動遷之事,尤其是在她拿到了110萬元動遷費之后,便不再露面,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精神傷害,且雙方缺乏了解,沒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現(xiàn)要求離婚,并分得動遷款中的40萬元。
秦女士則表示同意離婚,而動遷房屋是她父母的私房,當(dāng)初動遷時,共分得動遷款55萬元?紤]到雙方婚姻存續(xù)時間短,同意給付原告及其女兒動遷款20萬元。
審理中,薛先生和秦女士均同意離婚,但因雙方對薛先生及其女兒的動遷份額問題無法達(dá)成一致意見,致調(diào)解不成。
法院認(rèn)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時間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雙方為生活瑣事及房屋動遷款產(chǎn)生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F(xiàn)雙方均同意離婚,應(yīng)予準(zhǔn)許。對雙方爭議的動遷款分割問題,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兒的利益,且各自女兒均已成年,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名下的動遷款為其個人財產(chǎn)。因本案雙方爭議的動遷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處理。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