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杜益敏集資詐騙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杜益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將杜益敏執(zhí)行注射死刑。
經(jīng)最高人民復核確定,被告人杜益敏,綽號“小姑娘”、“阿敏”,女,漢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縉云縣人,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年至2006年6月間,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資美容業(yè)、化妝品生意虧損,少量投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后退出投資,投資越南礦山和青田鉬礦未成的情況下,仍以上述投資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為幌子,并偽造富陽花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投資開發(fā)協(xié)議書、收據(jù)、銀行電匯憑證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用后筆集資款支付前筆集資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縉云縣等地,先后向楊福嬌等人及其他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09億余元。集資所得除歸還部分本息外,用于購買房產(chǎn)、汽車、揮霍等,至案發(fā)尚有1.28億元未能歸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手段,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巨大經(jīng)濟損失,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被告人杜益敏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該案于2008年3月21日,由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杜益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杜益敏提出上訴。2008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李敏 李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