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身份一點兒也不虛擬,對作弊考生個人信息的網絡公示要拿捏好尺度;懲戒只是手段,樹人才是目的,混淆了手段與目的,高校的育人本位就會模糊
年關臨近,“考試周”無疑是大學生念叨的高頻詞匯。在分數(shù)的誘惑、掛科的擔憂下,不少學生在考場上不憑真本事、耍起障眼法,最終被監(jiān)考人員抓個現(xiàn)形。
作弊事敗已然羞慚不已,讓一些考生更鬧心的是,有的學校還把舞弊行為以及個人信息在校園網上進行通報,以儆效尤。據報道,日前黑龍江某高校大四學生考試舞弊的公告,還從校內網“翻墻”到了公共互聯(lián)網,流傳在外的污點信息讓學生備受煎熬。
黑龍江的舞弊信息外泄,或許是個別案例,但是在校內網“張榜”公示舞弊考生,已是不少高校的“例行公事”。
誠信是立身之本,更日益成為現(xiàn)代社會選材用材的重要標準。學校嚴肅考風考紀、對考試作弊“零容忍”的價值判斷無可厚非,這既是對守則考生的變相激勵,也是塑造誠實觀念、維護誠信體系的必然法則。
然而,“零容忍”并不意味著要把違規(guī)考生變成“透明人”。各大學一般都有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罰條例,作為罰則,考生一旦作弊被抓,便要承擔諸如取消成績、記入誠信檔案甚至開除學籍的處罰。學校通報作弊學生的院系、姓名、學號等個人信息,本意在懲罰違規(guī)者,同時在更大范圍內產生威懾效應。但即便是犯錯的人,也有保護隱私的訴求和權利。公示違規(guī)學生信息是否侵犯隱私權,這是校方需要審慎思考的問題。
電子信息的保護,并非無據可查。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一條就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網絡身份一點兒也不虛擬,如果學校決定對作弊考生的個人信息進行內部網絡公示,一定要拿捏好尺度,同時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嚴控泄露風險。
法理要求保護個人電子信息,而情理也讓我們反思“公示”這種簡單的懲罰行為。在取消成績等既有懲處措施的基礎上追加網絡公示,其實際效果如何、是否會給當事人帶來過重的心理負擔,都有待評估。考試作弊的“一失足”,緣何就必然成為個人生命歷程的“千古恨”?
更為重要的是,懲戒只是手段,樹人才是目的,混淆了手段與目的,高校的育人本位就容易模糊。作為教書育人之地,大學應更加突出教育屬性。針對學生的行差踏錯,大學不是單純地站在道德制高點一“懲”了之,而應通過溝通、引導,扶正觀念,避免再犯。
舞弊學生應當自責,但學校也需自問:怎樣以更人性更科學的管理方式,助力學生創(chuàng)造一個更為光明的未來?或許這才是教育之本。(李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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