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9月15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又發(fā)生一起性侵女童被輕判的案例。臺南72歲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2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5年6個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并無違反女童意愿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9個月,還緩刑2年,等于不必關(guān)押。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臺南地方法院與臺南高分院二審法官重判這名鄰家色阿公時,均認定2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fā)育,對周遭事物認識有限,無法真正表示同意或拒絕他人撫摸身體、性器官。因此被告猥褻被害女童時,雖然在客觀上并非以強制力為之,但實施猥褻的方法,卻可明顯推斷違反被害女童性自主的意愿,因此應(yīng)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
不過,經(jīng)臺灣“最高法院”發(fā)回更審,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卻受臺灣“最高法院”見解拘束,指摘一審并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何強暴、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愿的方法猥褻女童,與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gòu)成要件不符,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
家住臺南縣的72歲李姓老翁,與2歲的被害女童是鄰居。由于雙方家人經(jīng)常往來,彼此十分熟識;有時李姓老翁生意做得比較晚,女童父親還會端飯菜給對方吃;同時,女童也親昵地叫李某“阿公”。沒想到,2005年12月某日下午,女童跑到李姓老翁的店內(nèi)玩耍時,李竟將女童抱坐在板凳上猥褻。
后來,女童父親前來尋找孩子時,撞見李姓老翁正在猥褻自己女兒,當場大發(fā)雷霆,還大聲質(zhì)問李某怎么會對年幼女童做這種事,并訴請臺南縣警方偵辦。
審訊時,李姓老翁始終否認猥褻女童,還辯稱,當天他看到女童自己爬到板凳上,擔心她會跌下來,才將女童從板凳上抱下來。
法官請求對兩人進行測謊。結(jié)果,李姓老翁未通過測謊,女童父親則無不實反應(yīng)。最后,一審至更一審法官全都根據(jù)李姓老翁與女童父親原本是好朋友對方?jīng)]理由誣告他及測謊結(jié)果,判定李有罪。
一、二審原本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李姓老翁徒刑5年6個月。但因李不服上訴,經(jīng)臺灣“最高法院”發(fā)回后,更一審改依對年幼男女猥褻罪判刑1年6個月,并減為9個月。同時,由于李姓老翁與女童家人也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24萬元,加上更一審考慮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zhí)行,因此也宣告緩刑2年。(中國臺灣網(wǎng)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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