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8月24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2008年在臺灣“監(jiān)察院”前扯落國民黨籍“立委”邱毅假發(fā),遭邱毅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24日)判黃永田需賠邱毅30萬元(新臺幣,下同),全案定讞。
國民黨籍“立委”邱毅2008年12月間,因不滿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赴臺灣“監(jiān)察院”舉發(fā)周占春瀆職。黃永田趁邱毅在院外接受媒體采訪時,從邱毅后方扯落他的假發(fā),遭邱毅提告,并求償500萬元及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黃永田去年10月間遭法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刑5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邱毅以假發(fā)維護個人外貌形象,“是其受保障的基本權(quán)利”,認定黃永田確實侵害邱毅個人隱私及自由,判黃永田應(yīng)賠邱毅30萬元。
臺灣“高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中國臺灣網(wǎng)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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