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7月20日消息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臺當(dāng)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技術(shù)員劉允平,2008年兩次用佛經(jīng)做掩護(hù),在火車上對隔座女乘客襲胸,被臺灣“高等法院”依“乘機(jī)猥褻罪”判刑1年2個月。
家住桃園縣中壢的劉允平每天上班帶著女兒搭火車通勤(指從家中前往工作地點(diǎn)的過程),坐臺鐵2031車次自強(qiáng)號列車北上板橋站,再和女兒各自轉(zhuǎn)搭公交車上班上學(xué)。劉男則常在就座后看佛經(jīng),常讀“空即是色,色即是空”。2008年4月15日,他趁右座李女熟睡,伸左手偷摸她胸部,李女驚醒后用手肘擋開,但因受驚嚇未敢聲張,劉男從容下車。
2008年6月24日,劉男又在2031車次列車,偷摸鄰座熟睡的陳女胸部,陳女驚醒后擋開劉男的手。報道稱,此時和上回一樣,剛好列車抵達(dá)板橋站,劉男再次從容下車。被襲胸的李女剛好坐在劉男和陳女后方,從座椅縫隙看到襲胸過程,李女向陳女表示自己曾受害,兩人約好如果再碰到劉男就報警。6月25日兩女再次遇見劉男搭乘2031車次,二人立刻通報鐵路警員逮人并提告,陳女并向劉男索賠新臺幣20萬精神慰撫。
劉男在出庭時始終否認(rèn)襲胸,還說和女兒一起搭火車,沒有機(jī)會下手,“是被陷害的”,但劉男女兒坦承,有時沒有和爸爸坐在一起,也沒有全程注意他的舉止。臺北縣板橋地院認(rèn)為劉允平女兒證詞對劉男不利,且被害人指證歷歷,認(rèn)定劉男確有猥褻須賠償。板橋地院判決劉男須賠償受害人陳女新臺幣5萬元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依“乘機(jī)猥褻罪”判刑1年2個月。(中國臺灣網(wǎng)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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