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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名歌星潘越云被“捉奸”婦女團體呼吁通奸除罪

2009年03月13日 15:39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潘越云(右起)與女兒璽兒、老公黃光全的全家照。 資料圖

  中國臺灣網3月13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著名歌星潘越云日前傳出外遇丑聞,引發(fā)社會爭議不斷。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上午聲援潘越云,倡導“好聚好散,無過失離婚”。該團體并呼吁臺“立法院”“修法”免除“婚姻外合意性交”的刑事處罰,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平和的結束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fā)生親密關系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的罪名。

  臺大教授、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云表示,潘越云雖被抓奸,但潘坦承10年婚姻不協調,結婚第二年就數度嘗試協議離婚,但先生始終不同意。在無法與對方相處的情況下,只好與先生分居,和他人發(fā)生親密關系,導致被抓奸在床。她認為,這種情況引發(fā)社會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律師尤美女說,島內現行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一旦夫妻無法協議離婚,就只能“裁判離婚”,但按照臺灣地區(qū)的規(guī)定,離婚的條件要符合“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等條件,因限制嚴格,被戲稱是“十大惡人條款”。

  臺大教授陳昭如與范云皆表示,部分女性委請專業(yè)機構抓奸,如果成功告贏,對方頂多被判通奸罪,但最高刑期只有一年。如果抓奸不成,女性反而被告妨害秘密、傷害、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罪,單非法監(jiān)聽一項,刑期就是三年以下,很難令人接受。

  尤美女也說,目前島內許多通奸案件,多數太太都會撤消對丈夫的提告,卻保留對第三者的告訴。顯示通奸罪無論是處罰女性的第三者,還是懲罰發(fā)生外遇的太太,結果都只懲罰了女性,也凸顯刑事通奸罪的不合理性。

  據了解,今年51歲的潘越云曾七度入圍臺灣金曲獎,并憑《我是不是你最疼愛的人》獲第2屆金曲獎最佳演唱專輯。10年前她與畫家黃光全結婚,長住淡水,育有1個漂亮女兒“璽兒”,今年10歲,在外人眼中,一直是人人稱羨的甜蜜家庭。

  近日,臺灣媒體曝光潘越云的“私家事”,稱去年8月潘越云被丈夫黃光全捉奸在床,甚至還被拍下照片為證。消息一出引來一片嘩然,向來行事低調的歌后沉寂多年,卻以這樣一種方式重新出現在公眾視野,著實讓人大跌眼鏡。事后,潘越云坦然回應,她表示對此早已做好心理準備,“對我來說,這不是一件很羞愧的事,我也不后悔。”潘越云還控訴丈夫不養(yǎng)家以及有家暴習性,更自爆兩人感情早已名存實亡,只因為不想影響女兒,才沒有結束這段婚姻。(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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