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6月26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委”顏清標因在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期間被控持有槍械、以及運用公費招待他人喝花酒被臺法院判刑11年,顏清標隨即提起上訴。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其因持有槍械被判刑部分的上訴,判決顏清標因持有槍械被判3年6個月定讞。
報道稱,臺灣“立委”顏清標在擔任臺中縣議會議長期間,被控持有槍械及運用公費招待他人喝花酒,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今年2月更二審判決顏清標連續(xù)利用職務(wù)上的機會詐取財物,判刑8年、褫奪公權(quán)6年;無故持有沖鋒槍與手槍的罪行,則判刑3年6個月,兩罪并罰判處其11年徒刑,褫奪公權(quán)6年。
對于臺法院的判決,顏清標不服,隨即提起上訴。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其持有槍械案的上訴,顏清標因持有槍械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貪污的部分則發(fā)回臺灣“高等法院”重審。(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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