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0月23日消息 臺北地方法院日前駁回陳水扁要求返還“公務機要費案”相關證物,陳水扁因此提出抗告,臺“高等法院”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昨日撤銷原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審。陳水扁委任律師陳傳岳今日表示,陳水扁抗告目的已達到,原則上不再提抗告。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高院”特別合議庭指出,關于“公務機要費”單據(jù)部分,陳水扁請求發(fā)還證物是“當事人不適格”,即陳水扁根本沒有資格聲請發(fā)還“公務機要費”單據(jù)。臺“高院”進一步指出,若要聲請發(fā)還,應以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長名義請求。陳水扁若不服此項裁定,可以向臺“高院”提起再抗告。
對此,媒體詢問陳傳岳是否會改以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長名義,再向承審合議庭聲請發(fā)還相關單據(jù),陳傳岳說,這部分他們還會再研究。
陳傳岳并稱,陳水扁提出抗告就是希望臺“高院”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的原裁定,承審合議庭昨日既已作出撤銷的裁定,就已達到抗告目的,因此原則上不再提抗告。
至于未來承審合議庭要如何處理,臺北地方法院表示,截至今日上午尚未收到裁定書,一旦收到,將會轉呈給合議庭決定。但由于臺“高院”指出,聲請人陳水扁還可再抗告,據(jù)悉合議庭傾向等相關程序終了后再決定如何處理。(周先)
[ 責任編輯:周選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