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23日消息 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22日在臺“立法院”公布“特偵組”針對“特別費案”的偵辦標準,這是陳聰明首度公開完整說明“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標準。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質疑這套標準是因人設事,有“政治指導辦案”之嫌。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根據陳聰明公布的“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標準,領據結報部分是否因公支用采從寬認定,訂出“支出大于收入”、“無自證己罪”、“罪疑唯輕”等三原則。
至于單據核銷部分,也訂出“是否因公支用”、“是否相對支付款項”、“有無其它事證”與“無再追查發(fā)票用途之必要”等四項偵辦標準。
另外,“特偵組”還會視財產有無異常增加、有無其它事證等情況,進行數(shù)據與被告自白的比對,來作認定。
陳聰明表示,“特別費”的認定上,確實有人主張是公款,也有人主張是私款,偵辦的檢察官只能就案件的特殊性與證據的差異性來做處理。
國民黨“立委”潘維剛炮轟說,這幾項偵辦標準根本是因人設事。國民黨“立委”謝國梁也質疑,根據臺“國稅局”公文,“特別費”要報收入,但報收入后,臺當局“法務部”卻要偵辦,為何有兩套不同標準?(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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