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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陳水扁抗告 臺“高院”發(fā)回更審

2007年10月23日 06:50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0月23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提請返還“機要費”案扣押證物抗告案,臺灣“高等法院”22日撤銷臺北地院裁定,發(fā)回更裁,并將吳淑珍等四名被告抗告案駁回。

  臺灣“高院”裁定分“機要費單據(jù)”與“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jù)”兩大部分。關于“機要費單據(jù)”,裁定認為,陳水扁請求發(fā)還是“當事人不適格”,即陳水扁根本沒有資格聲請發(fā)還“機要費”單據(jù)。

  報道稱,臺灣“高院”認為,扣案的單據(jù),陳水扁既然已提出、且交付其辦公室會計處核銷,陳再無所有權或管領權,會計處已成為“機要費單據(jù)”保管人,陳辦公室為“機要費單據(jù)”所有人。陳辦公室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秘書長,“機要費單據(jù)”縱然須發(fā)還,也應發(fā)還給陳辦公室,而不是陳本人。

  臺灣“高院”認為,臺北地院未先審查陳水扁是否有權(資格)請求發(fā)還,即以聲請無實體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其裁定有違誤,應發(fā)回另作適當裁定。

  報道稱,至于“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jù)”,臺灣“高院”認為,臺北地院原裁定固屬有理由,但其基礎事實,大部分與“機要費單據(jù)”具有不可分割關系,故亦予發(fā)回更審,由其一并審酌,以免割裂。

  另外,臺北地院的原裁定,諭知吳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臺灣“高院”則認為,吳淑珍等四人并非聲請案的當事人,依法并無抗告、再抗告之權,因此將四人抗告駁回。(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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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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