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負27年犯罪嫌疑人名聲 河南張玉璽疑罪從掛22年被判無罪
今年春節(jié)前夕,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第22年,張玉璽終于拿到了夏邑縣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摘掉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27年來,張玉璽終于過上了一個平靜的春節(jié)。
27年前,因與鄰居張公社斗毆引發(fā)命案,張父死亡,案件遲遲沒有結論。這27年里,張玉璽與張公社一家沒過上一個舒心的春節(jié)。
當地一名政法干警也坦言,辦理此類案件最棘手,特別是有亡人的一方,情緒尤為激烈,要求償命,在證據有瑕疵的情況下,辦案機關往往不敢輕易放人,也不敢輕易下判,致使案件遲遲不能結案。
“案子雖然結了,但雙方的積怨還沒有消除。這種因鄰里糾紛引發(fā)的命案,在農村的危害性特別大!碑數匾幻甯刹空f。
鄰里糾紛引發(fā)命案
夏邑縣人民檢察院對張玉璽的起訴書顯示,1992年7月3日上午,張玉璽因糾紛與本村村民張公社發(fā)生口角、廝打,繼而引發(fā)雙方家族人參加廝打。在毆斗中,張玉璽手持鐵叉猛擊張公社父親張超明的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日下午1時許,張玉璽被傳喚到夏邑縣李集鎮(zhèn)派出所,次日被夏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被批準逮捕。
張玉璽被羈押近5年后,夏邑縣檢察院以其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
1997年5月19日,夏邑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玉璽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我沒有用鐵叉打張超明!睆堄癍t不服,上訴至商丘市中院。
1997年10月28日,商丘市中院二審裁定,張玉璽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在案件發(fā)回重審前6天,即1997年10月12日,張玉璽的堂弟張勝利和張葉在浙江海寧被公安機關抓獲。
時隔近4年,2001年6月7日,夏邑縣檢察院對張勝利、張葉二人提起公訴。指控稱,在這起毆斗事件中,張勝利持木棒猛擊張超明頭部,致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葉持木棍將張公社頭部打傷,經法醫(yī)鑒定系輕傷,二人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傷害罪。
2001年7月19日,夏邑縣法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張勝利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葉有期徒刑3年。
一審判決后,張勝利、張葉均未提出上訴。
2001年9月11日,已被羈押9年的張玉璽被取保候審。
兩個家庭深受影響
從看守所出來后,張玉璽沒有回家。
案發(fā)時,30歲的張玉璽有3個孩子,女兒5歲、大兒子3歲、小兒子剛滿1歲。因張超明的死亡,他的家被張公社親屬砸了,堂屋停放著張超明的尸體。
為了躲避村里人的白眼和死者家屬的辱罵,張玉璽的妻子帶著小兒子外出打工,其父母帶著孫女和大孫子在出嫁的女兒家附近搭建了10多平方米的小窩棚居住,曾一度外出討飯。
張玉璽從看守所出來已過去近10年光景,女兒、兒子對張玉璽幾乎沒什么印象。他來到父母住的小窩棚,心情異常沉重。之后他拉來些碎磚,在旁邊又蓋了一個大點的窩棚,直到其母去世。
之后,張玉璽與妻子隱姓埋名躲到了?,在工地上搬轉頭、打零工為生。
張公社一家也因這次群毆發(fā)生改變。案發(fā)時,張公社僅有18歲。在他們看來,父親不能就這樣死去,死了無人抵命,非常冤,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一位村民說,不少村民對張公社家充滿同情,畢竟死了人。張玉璽一家人也為此付出了代價,坐牢的坐牢,沒坐牢的不敢回家。
一審判決后,張玉璽的父母曾勸他不要上訴,“過幾年就出來了,別再折騰了”。
在老人眼里,對方家里有人死亡,屬于“死有理”,應該認了。
但張玉璽覺得委屈,“沒打死人為什么要認?不能再這么不清不白地活著”。
張玉璽開始向辦案機關反映自己的情況。他沒想到,竟持續(xù)了這么多年。
讓張玉璽感到欣慰的是,在這期間,借住在妹妹家的兩個兒子考上了大學。2015年,兩個兒子在鄭州的工作也穩(wěn)定下來,張玉璽和妻子從海南回到河南鄭州,與兒子住在一起。兩個兒子也幫助張玉璽找律師進行申訴。
重審開庭再現波折
張玉璽的辯護律師徐昕認為,1997年10月28日,商丘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后的21年里,張玉璽既未收到夏邑縣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未收到夏邑縣檢察院的撤回起訴決定書,也未被通知解除取保候審。從1992年案發(fā),歷時26年案件仍然懸而未決,既未判決其有罪,也未宣告其無罪,是一起典型的疑罪從掛案件。
2018年8月6日,張玉璽收到了夏邑縣法院8月14日開庭的傳票,其辯護律師也接到了出庭通知。
2018年8月13日下午,夏邑縣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張玉璽的辯護律師徐昕、鄭曉靜對法院通知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生效判決書確定張勝利是張超明致死的唯一行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訴權耗盡”。
死者之子張公社認為,張玉璽也是致父親死亡的兇手,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應由商丘市中院管轄。
在這次庭前會議上,徐昕認為,張玉璽的起訴書和已生效的判決直接矛盾,建議檢察院撤訴。庭前會議后,夏邑縣法院又取消了8月14日的開庭,決定延期審理。
2018年9月6日下午,夏邑縣法院再次召開庭前會議。夏邑縣法院明確稱,經請示,他們有管轄權,將按照程序審理本案,并同意啟動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檢方申請三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律師也提供了兩份新的證據。在這次會議中,檢察院明確稱不同意撤訴。
經過2018年8月13日、9月6日兩次庭前會議,夏邑縣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開庭審理張玉璽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
本次開庭,檢察院并未更換起訴書,仍以相同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起訴。
從上午9時開庭,到下午2時30分許,審判長宣告張玉璽無罪時,他當庭痛哭。
“這樣一起案件當庭宣判無罪,在中國司法史上少有,我們也沒料到能當庭宣判!编崟造o說。
法院公開稱汲取教訓
“此案被長期擱置,作為審判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院將深刻汲取教訓,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边@是夏邑縣法院當庭判決張玉璽無罪后,在官方網站公開刊發(fā)的《關于被告人張玉璽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說明》的反思。
這份“情況說明”稱:
被告人張玉璽故意傷害一案,夏邑縣檢察院于199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理于1997年5月19日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被告人張玉璽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宣判后,張玉璽提出上訴。在商丘市中院二審審理期間,參與毆斗的張玉璽之弟張勝利、張葉被抓獲歸案。商丘市中院于1997年10月28日裁定將此案發(fā)回重審,并建議與張勝利、張葉并案審理。但是,張勝利、張葉歸案后,夏邑縣檢察院于2001年6月7日單獨起訴了張勝利、張葉,指控張勝利持木棍將張超明毆打致死,張葉將張公社毆打致輕傷。本院基于夏邑縣檢察院的起訴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判決,認定張勝利持木棍將張超明毆打致死,張葉將張公社毆打致輕傷,判處張勝利有期徒刑13年、張葉有期徒刑3年。本案被商丘市中院發(fā)回重審后,被告人張玉璽仍被羈押于夏邑縣看守所,2001年9月11日被夏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院經審理認為,另案被告人張勝利、張葉歸案后的供述及張超根的證言證明張超明系被張勝利持木棍擊打頭部致死的事實,與尸體檢驗報告中“張超明系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骨粉碎性骨折、硬腦膜外血腫、顱腦損傷死亡”的結論相吻合。本案沒有能夠證實張玉璽持鐵叉致死張超明的客觀證據;被害人張超明的親屬張超亮、杜瑞蓮、張公社、王素芹等證人的證言在張勝利、張葉歸案后發(fā)生了明顯變化,前后矛盾,不能作為證明張玉璽持鐵叉致死張超明的定案依據;被告人張玉璽的供述內容前后矛盾,與在案的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故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不能證明起訴書指控的張玉璽手持鐵叉猛擊張超明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玉璽持鐵叉致死張超明的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無罪判決書后,張玉璽說:“今年,我們全家終于能過一個好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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