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刷票威脅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平臺監(jiān)管有待加強
微信刷票威脅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對話人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 鄭 寧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 趙占領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劉小玉
刷票擾亂市場秩序
記者:從投票變成刷票,這種變化背后有哪些原因?
趙占領:微信投票出現刷票現象,而且形成了刷票的灰色利益鏈條,這種變化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一是微信平臺對于刷票的打擊存在客觀困難,目前主要是通過限制單個用戶每日投票次數來防止刷票,但是對于組織大量人工進行刷票卻難以有效防范;二是很多用戶熱衷于參加各種排名比賽活動,為了爭取好的排名不擇手段刷票,或者由于活動組織者的引導進行刷票,這是刷票灰色利益鏈條存在的根本原因。
記者:微信刷票出現利益鏈條,可能造成哪些負面影響?
鄭寧:最主要的負面影響就是造成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另外,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也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guī)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一系列法律均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
另外,微信朋友圈刷票行為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通過采用傳銷式的投票方式獲得高額利益,大家可能會覺得這種方式有利可圖,進而競相采用這種手段,由此會造成擾亂市場秩序的后果。
通過投機刷票或花錢買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票結果公信力的缺失,實際上也喪失了投票本身的意義。
趙占領: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偏離了各種比賽排名活動的初衷,導致這類活動的公信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則是帶來個人信息方面的安全隱患。
平臺監(jiān)管有待加強
記者:微信刷票日益常見,并且出現利益鏈條,這其中是否說明當前社交媒體發(fā)展還存在一些問題?
鄭寧:社交媒體出現刷票現象暴露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部分活動舉辦者、參與者盲目追求短期的經濟利益,而無視現有法律規(guī)定和基本的企業(yè)道德底線。第二是監(jiān)管力度還不夠到位,導致違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第三是網絡平臺自身的管理也不夠健全和到位。
記者:對于微信刷票日益常見情況,應如何治理微信刷票灰色利益鏈條?
鄭寧:我覺得應從這樣幾個方面進行治理: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對于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厲處罰。如果違反刑法,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要運用信用監(jiān)管,把此類違法行為列入信用公示的名單中,并加大信用監(jiān)管力度。落實網絡平臺的責任,對那些沒有盡到監(jiān)管義務的網絡平臺進行相應懲處,從而督促網絡平臺對這種行為進行監(jiān)管。要加強對公民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網絡素養(yǎng),自覺抵制一些明顯收集個人信息的投票行為。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也要倡導一種更加合法、公平、科學的投票和評選方式。
趙占領:治理刷票灰色利益鏈條的根本途徑還是用戶自身理性面對各類投票活動,以娛樂為主,而不宜看得過重,更不能為了所謂的排名或者與排名掛鉤的獎品就采取刷票這種方式。另外一方面,微信平臺也應該不斷完善技術,從技術上防范和打擊刷票行為。
記者:目前自媒體發(fā)展勢頭較快,如何通過完善制度斬斷自媒體上的一些灰色利益鏈條?
鄭寧: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增加違法成本,減少其收益。具體來講,可以加大執(zhí)法力度,另外也可以建立健全投訴舉報以及政府部門的快速響應機制。在此基礎上,建立政府部門、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社會共治的機制,大家共同來治理這個問題。
除了微信投票,還有一些讓大家轉發(fā)的軟文廣告等,實際上也是在收集個人信息,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些行為實際上也需要廣告法來調整,F在不是說立法不足,而是執(zhí)法力度不夠,這個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