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一伙人預(yù)謀綁架,結(jié)果致被害人死亡,后來他們將尸體拋入錢塘江,涉案6人中5人當年即被判刑,最后一人潛逃10年后去年終于在新疆被抓獲。
5月3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嫌疑人李某被訴涉嫌綁架罪、盜竊罪。
錢塘江邊
發(fā)現(xiàn)一中年男子尸體
2006年3月16日,海寧警方接到報警稱,一中年男子于14日晚在海寧火車站開面包車接客去平湖后一直未歸,隨即又接警稱,錢塘江邊沙灘上發(fā)現(xiàn)一中年男子尸體。經(jīng)證實,死者就是失蹤的男子。
經(jīng)警方偵查,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有5人落網(wǎng)。
事發(fā)一起綁架案。
李某沈某等人跟被害人是認識的。他們預(yù)謀以租車的名義把被害人騙出來,然后實施綁架,敲詐其家屬。
按照公訴人起訴:2006年3月14日晚,李某按照與沈某的事先預(yù)謀,以租車為名將被害人騙至平湖,沈某還叫來了朱某、施某幫忙。之后,李某因自己出面租車先行回避,沈某、施某、朱某強行將被害人拖入車內(nèi),毆打并捆綁,致其倒地頭靠后排座位身體俯趴。之后,沈某駕車去接李某,李某上車后也去捆綁被害人雙手。朱某、施某對被害人拳打腳踢,還分別腳踩其頭部,或坐或跪于其身上,并用此姿勢控制被害人30分鐘左右。
不久,4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死了。后來經(jīng)法醫(yī)學(xué)鑒定,被害人系遭人捂壓、堵塞嘴巴,壓迫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他們從被害人身上搜得手機一部及現(xiàn)金200元。
次日凌晨,4人駕車至海寧市丁橋鎮(zhèn)附近的海塘口,將被害人尸體拋于錢塘江中。后李某與沈某駕車駛至紹興市,將被害人的手機銷贓,之后又聯(lián)系張某哲、張某振,在安徽將被害人的面包車以7000元賣給張某振。
從綁架到最后銷贓
6人中5人落網(wǎng)
事發(fā)后,從綁架到最后銷贓,6人中5人落網(wǎng)。
2016年10月13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沈某犯綁架罪、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施某犯綁架罪、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年,并處罰金1.5萬元。朱某犯綁架罪、盜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萬元。張某哲犯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張某振犯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沈某、施某、朱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2.51萬元。
潛逃十年的他
說當時只想敲點錢
5月3日,潛逃了十年的李某終于也站到了被告席上。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伙同他人綁架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又竊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依法應(yīng)當以綁架罪、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某,1974年生,小學(xué)文化。當年犯下事出逃的時候32歲,人生風華正茂的十年他在逃亡中度過。
對于公訴人指控的綁架、盜竊罪名,李某說他都認的,但是他不是主謀,他是聽沈某指使的,他出面把被害人約出來后還先行回避了一下。后來也是沈某再開車把他接回去的。
李某說,一開始只是想綁架敲點錢的,沒想到把人給弄死了。第二天拋尸錢塘江的時候,他還跪下對著死者磕了三個頭。
昨天在庭上,李某說他逃亡十年有家不敢回,不敢用身份證,這樣一來打工也很難,被拖欠了工資也不敢去維權(quán)。去年被警方盤查時,他知道這一天終于還是來了。“如果還有機會,我愿意盡自己全力去彌補受害人家庭”,他最后說。
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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