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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吳喜林,利用職務便利,在對外經(jīng)營、承攬業(yè)務、為企業(yè)減輕事故責任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取企業(yè)給予的現(xiàn)金、購車款、購房款共計342萬元。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喜林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判決
受賄342萬被判10年
現(xiàn)年62歲的吳喜林從上海外國語學院畢業(yè)后,進入外經(jīng)貿(mào)部,先后在喀麥隆使館、盧旺達使館工作,后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副司長,2005年7月起擔任司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羈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副董事長趙某的請托,為趙某的公司在對外經(jīng)營、承攬業(yè)務等事項提供幫助。
為此,吳喜林先后收取趙某給予的現(xiàn)金5萬元,收取趙某給予的購車款30萬元,使用趙某提供的銀行卡消費7萬元,以借款為名,索取趙某150萬元。
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中國大連某集團公司下屬北京某承包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鄭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對外經(jīng)營、事故處理等事項中提供幫助。為此,吳喜林收受鄭某給予的現(xiàn)金150萬元。
據(jù)了解,當初北京市二分檢指控吳喜林受賄的金額為387萬元,比法院認定的342萬元多了45萬元。檢方指控吳喜林曾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大連國際集團購買房屋,因證據(jù)不足,最終法院沒有認定這項指控。
法院審理認為,吳喜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喜林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案情
自稱買房向某公司借150萬未還
趙某自2005年成立公司以來,負責公司業(yè)務的對外聯(lián)絡和拓展。因公司想開展對外業(yè)務,趙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吳喜林。
在吳喜林的介紹下,趙某的公司和中國某對外公司在老撾的一個輸變電項目中就電纜類產(chǎn)品供應做成了業(yè)務,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左右。后來,趙某公司在國外一火電站項目二期招投標時,沒能進入名單,又在吳喜林的幫助下,最終趙某公司成功獲得了該項目的一部分業(yè)務。
趙某稱,吳喜林作為合作司司長,對有對外業(yè)務的企業(yè)有很大的影響力,給吳喜林這些款物,就是想能夠和他維持好的關系,希望能夠幫他的公司促成業(yè)務。
趙某稱,2009年9月,吳喜林即將出國前說家里買房需要用錢,想從趙某這里湊點,并提到大概需要150萬元。隨后,趙某轉了150萬元到吳喜林指定的賬戶上。
過了一段時間,吳喜林讓趙某來到家里,說想就那筆150萬元打一張借條。借條上寫的是借款人民幣150萬元,兩年內(nèi)還清。趙某稱,借條上“無利息”三個字是吳喜林讓其寫的。但吳喜林一直沒有歸還這150萬元,趙某也沒有管對方要過。
為企業(yè)減輕事故責任后收取現(xiàn)金
2008年,鄭某的公司在幾內(nèi)亞住宅建設的工程承包項目出現(xiàn)了傷亡事故。商務部決定由合作司吳喜林負責主持處理這次事故的相關事宜,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進行處理。
鄭某找到吳喜林,并對吳喜林說希望部里能夠做出較輕的處理。吳喜林當時說他肯定會考慮的。商務部最終對鄭某的公司提出了口頭警告,對具體承包相關工程單位通報批評。
鄭某稱,2009年年底,吳喜林確定要去當參贊的時候,跟他聊起來他想在富力城給兒子買一套房子,但是資金比較緊張。為了感謝吳喜林在幾內(nèi)亞項目的幫助,所以想表示下。
吳喜林供述稱,合作司對這次事故的處理結果有草擬處理結果的權力,他答應鄭某之后,合作司最后草擬給予通報處分的決定,后該處理決定被商務部批準。過了一段時間,鄭某公司的司機給他打電話,說鄭某給他帶了東西,他下樓和司機見面之后,那位司機給了他一個箱子。
吳喜林把箱子拿回家之后,發(fā)現(xiàn)里面裝著現(xiàn)金。此后一兩個月內(nèi),那名司機又通過同樣的方法給他送過一到兩個裝有現(xiàn)金的箱子。現(xiàn)金共150萬元,用于他個人開銷及購買房子。
京華時報記者 鄭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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