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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殺3人被收容教養(yǎng) 刑責年齡能否降低引熱議

2016年08月10日 06:13:4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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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13歲少年殺3人被收容教養(yǎng) 刑事責任年齡能否降低引熱議

  新華社北京8月9日新媒體專電 題:13歲少年殺3人被收容教養(yǎng) 刑事責任年齡能否降低引熱議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程群 何偉

  廣西一名13歲少年殺害3人后,被警方抓獲,近日被執(zhí)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yǎng),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發(fā),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成為熱議焦點。法學專家指出,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重點應在前期預防工作,“防小止大”是關鍵。

  13歲少年殺3人 因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

  7月18日21時許,廣西岑溪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誠諫鎮(zhèn)石橋村3名小孩失蹤。7月20日14時許,警方發(fā)現3名失蹤兒童已經遇害。7月25日,13歲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被抓獲。

  經公安機關查明,沈某某被其父親責罵后離家出走。7月18日當天,沈某某到誠諫鎮(zhèn)石橋村里偷東西,路過見到3名小孩在自家屋里面玩,沈某某哄騙3名小孩跟他去到附近山邊一處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講出家中收藏錢財的位置,因小孩年幼未果,后害怕事情敗露,萌生殺人念頭,用石頭、刀分別將3人擊打致死。

  在監(jiān)護人和證人在場見證下,沈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因沈某某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于8月2日被送到廣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為期三年的收容教養(yǎng)。

  案件發(fā)生后,在網上引發(fā)關注,部分網友認為沈某某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不能因為年齡小而讓他逃脫刑事處罰。網友“曄哥哥你好”說,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和成年人故意殺人所帶來的傷害是一樣的,法律保護這樣的殺人犯,只因他是未成年人,被殺的3個未成年孩子怎么辦?

  因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此前也多次發(fā)生。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發(fā)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殺女教師的惡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其中年齡最小者僅11歲,最大13歲。由于3名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送往工讀學校。

  一些網友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從輕懲處的同時,對于可能發(fā)生的犯罪行為卻沒有強效的規(guī)避方式,以至于大面積的“寬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縱容”!拔闯赡辍鄙踔脸蔀槟承┤怂烈馇址杆藱嘁妗⑻颖芊韶熑巫肪康摹白o身符”。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

  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北本┣嗌倌攴稍c研究中心律師趙輝說。

  然而面對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的增多,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引發(fā)熱議。

  [觀點一]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

  部分網友認為,隨著社會進步、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未成年人呈現出明顯的“早熟”趨勢。未滿14周歲少年犯下殺人等惡性案件的個案不斷增多,繼續(xù)以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顯然已不合適。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行為的未成年人。

  [觀點二]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合適

  “我并不贊成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壁w輝說,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由于社會背景諸多因素影響,單純比較年齡沒有意義。

  趙輝認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這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情況很多。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huán)境的受害者。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解決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觀點三]需要進行一系列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不能拍腦袋決定

  “未成年人正處于身心發(fā)育階段,其辨別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時易受成人的脅迫指使。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進行一系列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而不是一拍腦袋的決定。同時不能因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個案,而推導出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結論。

  需多方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們的預防工作并沒有做到位。”趙輝認為,應該由家庭、學校、社會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預防工作。由于我國預防青少年犯罪法缺少具體的幫教處罰措施和執(zhí)行責任機關的規(guī)定,使得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預和矯正方面仍不到位。

  趙輝說,在國外,當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時候,就有社工等相關人員介入,甚至幫助指導父母來教育孩子。擴大事前干預、社會控制和幫教的范圍,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和糾正更重要。

  “我們對于微小或者比較普遍的未成年人暴力行為不重視,一般要等到發(fā)生比較大的事件時才進行關注,但這都屬于事后的關注!逼に囓娬f,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國外會在預防上做大量工作,“防小止大”是關鍵。

  皮藝軍建議,應轉變觀念,對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為,從它還很微小、不嚴重的時候就要及時關注和制止。應鼓勵一些社會保護組織和社會支持系統(tǒng)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來。比如支持和歡迎志愿者隊伍、社會工作者等直接參與社區(qū)矯正和幫教少年犯的工作,同時讓未成年人多參加社區(qū)服務活動,有利于對他們社會公德意識的培養(yǎng)。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