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日凌晨,49歲的江西訪民趙習鳳(化名),在北京久敬莊信訪接濟服務中心遭工作人員曾某性侵。
昨日記者獲悉,二中院終審駁回曾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
辯護人稱屬于強奸未遂
據(jù)法院查明,事發(fā)當晚,曾某在接濟中心內(nèi),使用暴力方法欲與被害人趙習鳳發(fā)生性關系。因趙習鳳反抗未能得逞。去年7月11日,豐臺區(qū)檢察院以強奸罪提起公訴。
一審中,曾某未對指控事實提出異議,但其辯護人認為,曾某屬于犯罪未遂,情節(jié)較輕。同時,“本案的發(fā)生除曾某自身原因外,相關工作人員將被害人安排在曾某房間,也是案件誘因之一”。
辯護人還提出,曾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曾某此次犯罪為初犯,也有其長期一人在外工作的因素。因此,提請法院對曾某判處拘役刑。
終審以強奸罪判處3年
一審法院認為,曾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對其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提出曾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和判處拘役刑的辯護意見,法院未采納。
2012年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3年。
判決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中院終審認為,原審法院根據(jù)曾某犯罪情節(jié)做出的判決,量刑并無不當,故曾某的上訴理由不予成立。
原審做出的判決正確、量刑適當,駁回曾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 背景
兒子交通事故身亡未獲賠償
據(jù)媒體報道,2009年,趙習鳳的兒子在安徽蚌埠市固鎮(zhèn)縣遭遇交通事故,趙習鳳認為兒子在未被嚴格確認死亡的情況下,被殯儀館拉去冷凍,當?shù)亟痪块T、衛(wèi)生院和殯儀館應承擔責任。這一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另一起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人被判賠償18萬元,但一直未能得到執(zhí)行。
趙習鳳稱,這兩次官司花的6萬元律師費,未能獲得賠償。為此,她很想狀告有關部門和個人,但她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已經(jīng)無法支持繼續(xù)打官司。于是,她選擇了長期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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