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武漢建設(shè)銀行爆炸案二審公開開庭。近1個月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王海劍在該案中屬于主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王偉、王安安則被認定為從犯,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之后3人均提起上訴。
三個青年的“羅生門”
2010年底,23歲的王海劍認識了28歲的王偉。2011年6月,和王海劍同村、關(guān)系不錯的王安安被王海劍的一個電話約到了武漢。三個青年正式會面了,在他們的面前,是一個實施爆炸、搶劫運鈔車的“發(fā)財計劃”。
今天,這三個同姓的青年再次相遇,不過地點轉(zhuǎn)換到了法庭。對于到底誰為半年前發(fā)生在中國建設(shè)銀行關(guān)山一路支行的那場造成兩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爆炸案負主要責任,他們的說法各異,猶如“羅生門”。
法庭上,王海劍依然顯得表達流利、神情鎮(zhèn)定,比另兩名被告多話。在他的表述之下,自己并不是主犯,王偉才是真正的主使者,“王偉只判10年是對法律的侮辱!
據(jù)王海劍當庭表述,搶劫銀行的想法是王偉通過播放電影暗示自己的,作案思路也是王偉提供的,并播放了好幾場電影為王海劍鼓勵打氣,“我只負責實施”。在自己打算放棄該計劃的時候,大學畢業(yè)的王偉背著法律條文“脅迫”他:要是不干,自己就舉報王海劍生產(chǎn)爆炸物,“最低也是無期”。王偉告訴他,“富貴險中求”。目標銀行也是王偉選定的。
王海劍認為,自己免費住在王偉租的房子里,是“人在屋檐下” ,“我有把柄在王偉手上,我只是照做;王偉大學畢業(yè),文化水平比我高。王偉才是主犯。
而對于自己的“發(fā)小”王安安,王海劍既充滿了期待,又滿懷愧疚。當法官詢問他誰能作證他不是主犯時,他開始說出了一個租住在附近的鄰居的名字,猶豫幾秒后,他又加上了一個人:“王安安”。而目前,王安安的證詞均將主犯指向王海劍,也是他的交代,使得王海劍和王偉被及時抓捕。
他說,王安安是自己叫來的,這事情跟他沒什么關(guān)系,6年判刑太重。
王海劍甚至不惜發(fā)毒誓:“我說的都是事實,否則我千刀萬剮,不得好死!
在一審中被認定為從犯的王偉則有另一種表述。王海劍每天早上起來看重大新聞,并宣稱自己要干一件大事。通過爆炸搶劫銀行的想法,是王海劍在眼睛被雷管炸傷后,出院時提出來的。自己一開始因為“好玩”而參與,發(fā)現(xiàn)是違法的事后,最后退出了。
按照他們的分工,王海劍負責安放爆炸物,并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方式引爆爆炸物。王安安偽裝成保安,拿到錢箱,并駕駛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王偉負責接應(yīng)并藏匿錢箱。
王海劍說,王偉用自己的銀行卡在網(wǎng)上購買了保安制服。而王偉說那是一張空卡,自己給了王海劍,錢是王海劍的。從頭到尾,自己沒有出過一分錢。
王偉說,自己一直以為王海劍在開玩笑,有時候3人在外面吃飯,王海劍甚至當眾說搶銀行的事。但王偉承認,自己同意了計劃中的分工,并參與到目標銀行測試信號。
對于去年12月1日發(fā)生在建行關(guān)山一路支行門口的爆炸,王偉表示事先自己并不知情!拔矣X得莫名其妙地把我抓了進來!
王安安的表述則為:“他們兩個誘導我犯罪!弊屪约簛砦錆h是王海劍、王偉共同的意思,但實際發(fā)出邀請的是王海劍。王安安說,當時王海劍稱正在做炸藥,準備搞錢。
王安安表示,自己和王偉交流不多,并不是很了解。王偉聽誰的,王偉是否出資準備制作炸藥的原材料等,他都不清楚。
2011年8月,王安安因為害怕,提出退出,離開武漢,先是去了廣州,之后回了棗陽老家。
在問詢階段,辯護律師問王安安是否怨恨王海劍,王安安說人之常情,心里還是有點怨恨。辯護律師進而向法庭提出,王安安有可能因為對王海劍存有怨恨,而做出不利于王海劍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