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黃光裕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jīng)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部分財產(chǎn)2億元。
之前已取保候審5個月的黃光裕妻子杜鵑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當庭收押,并處罰金2億元。中關村科技發(fā)展公司董事長許鐘民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億元。被告單位國美電器被處罰金500萬元;鵬潤地產(chǎn)罰金120萬元。黃光裕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財產(chǎn)刑總計達11億元,應該創(chuàng)下單個案件中個人犯罪財產(chǎn)刑處罰的紀錄。
3個罪名的處罰中,以內幕交易罪最重,除判處有期徒刑,法院還對黃光裕、杜鵑、許鐘民3人處以了總計9億元的罰金。這一天價處罰應與檢方認定黃光裕在中關村股票公告日的賬面收益額3.06 億元相關。
中關村股票投10億賠7成
不過,黃光裕受審時爆料,他在中關村股票上投入的10余億資金賠掉了近7 成!2007年八九月間,黃光裕調集10余億資金買入中關村股票,后中關村停牌數(shù)月間,A股暴跌。2008年5月7日,中關村復牌,重組信息對外披露。當天,黃光裕賬面收益額3.06億元,但他沒有在此時套現(xiàn),想“長期投資”。
黃光裕稱,真正拋賣中關村股票是在2008年八九月間,當時他驚悉證監(jiān)會正在調查他操控的股票賬戶,此時中關村股價已被“腰斬”,黃仍斬倉出局,到案發(fā)時尚未拋售干凈,“只收回了不到35%的資金”。對此事實,控方未提出異議。
三項罪名均成立
黃光裕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財產(chǎn)刑總計達11億,應創(chuàng)下單個案件中個人犯罪財產(chǎn)刑處罰的紀錄。18日,法院判決認定3個罪名均成立。
非法經(jīng)營罪
爭議焦點:換匯自用是否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辯方意見:黃光裕只知在境內以人民幣還賭債,不知換匯之事,即使黃光裕明知換匯,他是換匯自用,而非經(jīng)營倒賣行為,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控方意見:只要在國家指定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數(shù)額達到20萬元美元的追訴標準,就可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
法院判決:黃光裕有期徒刑8 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chǎn)2億元。
內幕交易罪
爭議焦點:不獲利是否符合內幕交易罪特征?
辯方意見:黃光裕沒有獲利套現(xiàn),不符合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短炒的特征,他買中關村股票是想長期持有,不是內幕交易。
控方意見:只要內幕人在股票價格敏感期交易了股票,就屬于內幕交易,除非有反證。獲利并非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惟一要件,成交額達到50萬元即可追訴。
法院判決:黃光裕有期徒刑9年,罰金6億元;杜鵑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2億元;許鐘民有期徒刑3年,罰金1億元。
單位行賄罪
爭議焦點:行賄犯罪如何界定不正當利益?
辯方意見:鵬潤騙貸案黃光裕不構成犯罪,他請求警方辦案“不產(chǎn)生負面影響”是正當?shù),送錢是對相懷珠保護企業(yè)利益表示感謝,不符合單位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
控方意見:鵬潤騙貸案和國美稅案的處理結果是正確的,但不能倒推黃光裕最初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黃光裕通過私下約請、拉攏感情的非正常渠道提出“保密”的要求,具有不正當性。黃光裕要求相懷珠在辦案程序上違法提供幫助及打探稅案案情,均屬謀取不正當利益。
法院判決:黃光裕有期徒刑2年;許鐘民有期徒刑1年;國美電器罰金500萬元;鵬潤地產(chǎn)罰金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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