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不開發(fā)按地價20%開罰 新收費標準為原來的16倍多
記者今天在廣東省廣州市相關部門了解到,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的《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3月1日開始實施,這意味著開發(fā)商若囤地成本將大幅增加,從而也宣告“圍獵地主”行動即將在廣州拉開序幕。
業(yè)內人士表示,這是廣州在本輪樓市漲價潮中首個出臺的穩(wěn)定房價政策,直指開發(fā)商高價拿“地王”囤地不開發(fā),哄抬樓價的行為。記者翻閱辦法,頗感打擊囤地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辦法亮點頗多。
大幅度提高閑置費征收標準
辦法規(guī)定,土地閑置費不再按月計收,而是統(tǒng)一規(guī)定按出讓土地價款20%或劃撥土地價款20%一次性征收,并明確規(guī)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
記者了解到,此前房地產用地土地閑置費按合同出讓金額的1.2%按月收取,也就是說,如果開發(fā)商閑置開發(fā)用地一個月的,原來只需要交地價1.2%的土地閑置費,按新規(guī)定一下子就得按地價20%征收,新收費標準為原來的16倍多。而土地閑置費滯納金也從原來的萬分之五升至千分之一,為原標準的2倍。
土地閑置增值后需要補交地價
辦法除了大幅度提高土地閑置費的處罰標準外,還要求閑置土地增值的要補交地價。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對閑置用地特別是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的要求,新辦法規(guī)定閑置土地增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補充合同時依規(guī)定調整土地價款,進一步加大了土地閑置的成本。
記者得到這樣的解釋,土地閑置后,如果開發(fā)商重新開發(fā),房管局會要求其簽補充合同,然后按該地塊所在地段地價最新評估價與地塊原地價相比較,有增值的就要求開發(fā)商補交增值部分的地價!按騻比方,原來地價1000萬元的,現在市場評估價達到1200萬元了,那么開發(fā)商就得多交回200萬元的增值地價。”而地價市場評估價將會按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假設開發(fā)等不同評估方法進行評定。
為了更好地讓記者了解這一辦法,廣州市相關負責人給記者舉了個例:一幅總地價4億元的土地,如果土地閑置一個月,原來只需要交480萬元土地閑置費,逾期不交的每日再遞加征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2400元。但按照新辦法,土地閑置一個月,即要交8000萬元的土地閑置費,逾期不交的每天再遞加征收千分之一滯納金,即8萬元。如此算下來,閑置一個月逾期交閑置費一天,前后罰款分別為480.24萬元和8008萬元,新標準是舊標準收費的16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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