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周玉受賄罪、赤峰市規(guī)劃局原局長王金祥受賄罪、赤峰市建設局原副局長劉鳳祥受賄罪做出一審宣判。判處周玉無期徒刑,判處王金祥有期徒刑11年,判處劉鳳祥有期徒刑5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赤峰市紅山區(qū)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和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1.5萬元、美元2.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司法機關在查扣其家庭財產當中,尚有493.2851萬元人民幣、4.3211萬美元、5187.44歐元、3089.90英鎊、5051.89澳元、3萬韓元的財物,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院判處被告人周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對其非法所得以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
被告人王金祥在擔任赤峰市規(guī)劃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賄賂款共計94萬元人民幣、1.5萬美元、1.91萬歐元。法院判定王金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劉鳳祥在擔任赤峰市建設委員會黨組成員、赤峰市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建筑單位、施工單位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1.2萬元。法院判定劉鳳祥犯受賄罪。因劉鳳祥有主動交代并積極退還贓款等自首行為,法院判處劉鳳祥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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