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透露,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對俗稱的“花錢買刑”做出規(guī)范。張軍雖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但認為“罪犯積極賠償獲輕判”能夠體現(xiàn)刑法“罪刑相當”原則,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2007年,北京市監(jiān)獄管理局天河監(jiān)獄為主會場的“北京市寬嚴相濟處理罪犯兌現(xiàn)大會”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多少錢?這一問題長期并無明確統(tǒng)一標準。如今,這一狀況有望改觀。據(jù)張軍透露,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現(xiàn)在正在審批過程中。
“寬以濟嚴嚴以濟寬”
最高法院副院長談寬嚴相濟
刑事司法人員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實體輕程序等錯誤觀念依然存在,習慣性的“從嚴從重從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導致刑事司法人員在面對寬緩要求時無所適從,對應當從寬的一面重視不夠,有寧嚴勿寬的傾向。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出臺5年來,實施效果如何?
近日,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做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經(jīng)向最高法院作出報告,系統(tǒng)總結了該省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
據(jù)了解,這將是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qū)中,首份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情況作出的官方報告。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表述最早是2004年12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向全國政法機關明確提出的政治要求;兩年后的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張軍強調,寬嚴相濟不僅僅是刑事司法政策,而是一個基本的刑事政策:立法、司法、法律和刑罰的執(zhí)行均要遵循這一政策。
“花錢買刑”有望被規(guī)范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理。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錢買刑”,并一再引發(fā)爭議。
最近的一起案例發(fā)生在河南鄭州。近日,鄭州市中院對孟某戀愛不成殺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作為河南省首個對故意殺人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緩的案例,在當?shù)匾馉幾h。
今年23歲的中牟縣人孟某,2008年7月到鄭州打工,結識了同鄉(xiāng)18歲女孩蘭某,兩人開始來往。因女方家人極力阻止,引發(fā)孟某不滿。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騙蘭某喝下安眠藥,次日凌晨1時許,趁蘭某熟睡之機,孟某持刀將蘭某殺死。
按我國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內量刑。同時刑法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鑒于被告人孟某對自己故意殺人的行為真誠悔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對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書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院認為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張軍并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他認為這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xiàn):“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后,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后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
而關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標準,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多傾向于不低于民事案件賠償標準的做法,以有利于保護被害人。2003年通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省?
“這樣的建議聽起來是維護了被害人的權益,但有的罪犯就是因為貧窮才去搶劫,結果造成被害人傷亡,怎么讓他賠?”張軍指出,最高法院主張實事求是,造成多大損害就賠多少錢,“要拿就醫(yī)、救治、喪葬的發(fā)票來計算!
“寬以濟嚴、嚴以濟寬”成關鍵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實務中引發(fā)的社會評價,總體認為對一些個案的改判隨意性比較大。”對此張軍并沒有回避。
據(jù)他介紹,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刑事審判一般問題的專題報告;有人大常委提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這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嗎?”
張軍指出,司法權威不高時,即使是依法、正確、公正的裁判也會被懷疑,廣大群眾也不信任;同時有的法院確實有個別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據(jù)、不夠公正以及個別法官徇私枉法。
“重罪重判、輕罪輕判較容易做到,根據(jù)犯罪對象和犯罪分子情況也能做到累犯從重、未成年人偶然性犯罪盡量從輕;”張軍介紹,“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但最關鍵、最有力度、一旦實施真正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瓦解分化犯罪、爭取社會更多積極因素轉化消極因素的,是‘寬以濟嚴、嚴以濟寬’!
張軍強調:“這個‘互濟’需要下功夫解決,F(xiàn)實中重罪有從輕情形的能夠輕判,輕罪有從重情形的就應該重判,這樣的問題解決得不好!
首份官方報告揭觀念性問題
近日,湖北省高院已經(jīng)向最高法院作出報告,系統(tǒng)總結了該省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這將是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qū)中,首份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情況作出的官方報告。
據(jù)張軍介紹,該報告顯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中凸顯7方面的問題,其中觀念性問題較為突出:刑事司法人員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實體輕程序等錯誤觀念依然存在,習慣性的“從嚴從重從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導致刑事司法人員在面對寬緩要求時無所適從,對應當從寬的一面重視不夠,有寧嚴勿寬的傾向。
報告顯示,刑事司法機關的評價機制也影響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據(jù)張軍介紹,具體操作中把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以及發(fā)回重審的案件視為錯案,并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影響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法院在判決中對被告人定罪、免刑,或者上級法院改判輕刑甚至緩刑,都可以;但宣告無罪就意味著我們起訴錯了,檢察官就會有麻煩,甚至遭到錯案追究!北本┦袡z察系統(tǒng)的一位檢察官介紹。
此外,公檢法機關在分工協(xié)作方面存在不協(xié)調的狀況!肮矙C關和檢察院一般傾向于向法院提供有罪證據(jù),對無罪、罪輕證據(jù)不提供,檢察機關的抗訴,傾向于抗輕不抗重”。
據(jù)張軍介紹,最高法院依法改判的不該判死刑的案件中,因檢察機關抗訴而改判的案例較為少見。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已經(jīng)引起了領導同志的高度關注!睋(jù)張軍介紹,領導同志作出批示:“要重視這些反映,并要有措施加以改進”;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也作了重要批示,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貫徹落實怎樣解決好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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