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董事長郭臺銘不滿名嘴周玉蔻指他捐新臺幣3億元(新臺幣,下同)政治獻金而求償。二審認定周玉蔻未合理查證,負有過失侵害名譽責任,判應賠償200萬元,并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據(jù)臺灣“中央社”3月7日報道,全案緣于臺北市長柯文哲在2015年1月接受電視臺專訪,表示選前某企業(yè)家拿3億元給他的對手。后來周玉蔻在電視節(jié)目爆料,點名郭臺銘就是“3億男”,郭臺銘向檢方控告周玉蔻涉妨害名譽,并民事求償千萬。
本案牽扯到政商名人,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曾經(jīng)先后傳喚柯文哲、“立委”柯建銘、郭臺銘出庭作證。
一審在2015年8月底認定,調查結果證明郭臺銘未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時為臺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周玉蔻只憑柯文哲轉述對話就爆料,未向柯建銘、郭臺銘等人查證,指涉郭臺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臺銘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應負過失侵害名譽的損害賠償責任,須賠償200萬元并登報道歉。
周玉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郭臺銘也提起上訴,要求周女應賠償千萬元及到電視臺親自朗讀道歉聲明。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并于今天宣判。
合議庭調查發(fā)現(xiàn),周玉蔻在說出“3億男”言論前,僅向柯文哲、簡余晏求證及參酌新聞網(wǎng)站有關柯建銘影音受訪報道;周玉蔻明知各媒體對柯建銘所謂“所言不假”的報導有所出入,卻沒親自向柯建銘查證。
合議庭指出,大眾傳播業(yè)者應就事實為忠實報導,不得任意基于自身利益、政治立場或其他因素為扭曲、片斷報道、甚或編造、杜撰虛偽情事,周玉蔻從事新聞工作達40年,應知悉甚詳;周女言論挾雜其評論,使閱聽大眾容易誤認郭臺銘是以損贈巨額政治獻金的方式,藉此圖謀不法利益,以一般經(jīng)驗法則,這些言論確足以貶損郭臺銘在社會上的評價,而侵害郭臺銘名譽權。
合議庭表示,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jīng)濟狀況等,判周玉蔻賠償200萬元,并在“四大報”及《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全案還可上訴。
此外,刑事部分,郭臺銘控告周玉蔻涉妨害名譽案件,因郭臺銘日前已撤告,檢方已將周玉蔻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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